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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5章 生與不生的權利

  聽到孫志偉說,那個孩子的將來會更好,童佳佳這才放下心來,隨后很快就沉沉的睡去。

  事后,孫志偉還特意讓人關注了這件事情的調查進展。

  結果果然沒有出乎他的意料,警察沒有找到丟下孩子的‘母親’,也沒有找到這個孩子的出生信息。

  這個孩子就仿佛是從天上掉下來的一樣。最后,無奈的警察們只能把她送去福利院安置。

  沒想到,只在福利院呆了不到一周的時間,這個孩子就被一戶富豪家庭收養走了。

  可以預料到,最起碼在物質條件和教育條件上,這個孩子的未來肯定比原本的家庭要好很多。

  這件意外的事情雖然就此告一段落,但他知道在這個世界上,類似的事件依舊還會不停的發生。

  這里面其實是一場綿延了數千年的矛盾辯論,而且不僅僅在美國,世界各個國家都有類似的情況存在。

  其核心的爭辯內容就是關于‘墮胎’的,從古代到現代、從中國到美國,墮胎的合理性從未有過定論。

  在古代的中國,對墮胎的態度:一直都是反對中留有余地的。

  后來大火的《睡虎地秦簡》中就有保護胎兒的具體案例。

  《封診式·出子》詳細記載著地方官府處理一起意外墮胎案件的過程:

  “甲懷子六月,白晝與同里大女子丙斗……甲到室即病復痛,自宵子變出。今甲裹把子來詣自告,告丙,即令令史某往執丙。”

  孕婦甲與大女子丙斗毆導致孕婦甲流產,孕婦甲告到官府,官員當即就把丙捉拿問罪,可見古代政權對胎兒生命權的重視程度。

  但同時,古代墮胎的例子也有不少。

  其中,西漢皇后趙飛燕姐妹逼迫后宮妃嬪墮胎,和東漢王美人因懼怕當朝何皇后而自行墮胎的故事,都廣為流傳。

  但事實上,墮胎在中國古代是一項相當成熟的技術。

  漢代醫學經典《傷寒雜病論》中就有“墮胎為白藥長”、“水蛭……利水道又墮胎”等記載。

  隨著時間的推移,墮胎的方式愈發增多。

  南朝陶弘景《本草經集注》中記載的墮胎藥物多達41種,《千金方》、《醫心方》等醫學著作中也多有提及墮胎的單方。

  此外,中國古代醫學專家,甚至出了針灸墮胎的方式。

  西晉王叔和所著《脈經》中記載:“懷娠者不可灸刺其經,必墮胎。”

  而歷代官府對墮胎都是進行限制,甚至禁止的。

  元世祖忽必烈曾于至元五年末下詔對醫藥行業作出規范,詔書明令:“不通醫理妄行針灸,或與婦人墮胎戕害人命者,加等治罪。”

  及至近代,清王朝也出臺過類似規定。

  光緒年間“打胎、種子、春方等藥就像現在的街頭小一樣,經常貼滿大街小巷。”

  《京師藥行商會規則》就規定了“商會查其可否代為報部,俟批準后再行開張”。

  由此可見,對墮胎一事,歷代統治者都是持反對態度的。但歷代法律又并未對墮胎進行徹底禁止,更多的是道德層面的說教。

  總結起來就是:不提倡,但也不禁止。也就是可以做,但不能說。

  不僅是古代中國,古代的西方對墮胎也是一直處于爭論之中。

  對于父母是否有墮胎的權利,古希臘的哲學家們就曾進行過一場廣泛而激烈的辯論。

  很多耳熟能詳的歷史名人都參與了討論,比如蘇格拉底就是墮胎的,柏拉圖也持有相同的觀點。

  而亞里士多德則是堅決反對,畢達哥拉斯全力亞里士多德的觀點。

  西方醫學的奠基人希波克拉底,在誓言中就有這么一句:尤不為婦人施墜胎手術。

  一方面,這句話代表了希波克拉底對墮胎的看法;但另一方面,它也表明古代歐洲已經有了具體的墮胎方法。

  這就很有意思了,這位反對墮胎的希波克拉底醫生,居然懂得墮胎手術,那他到底做沒做過呢?

  總結起來,西方古代其實跟中國古代差不多,對墮胎都是不提倡,但也并未明文禁止。

  直到1869年,教皇庇護九世發布圣諭:胎兒是“人”,墮胎的女性和實施墮胎行為的醫生都將被逐出基督教。

  眾所周知,中世紀后的西方世界是基督教的天下,因而基督教對墮胎的態度等同于西方世界的官方態度。

  從此胎兒的性質得以確定,女性墮胎的權利被全面剝奪。

  可即使是這么明確的禁令,也沒有改變墮胎的人越來越多,墮胎的技術越來越先進的現實。

  進入二十世紀,尤其是二戰之后,因為戰爭導致了大量的男性死亡,參加工作的女性增長了53,接受過高等教育的女性占到了15。

  幾場聲勢浩大的女權運動先后興起,在這些女權運動中,爭取“墮胎權”自然成為她們的基本目標之一。

  最先突破禁令的是英國,1967年,英國通過了最新的《墮胎法案》,從此墮胎權掌握在英國女性手中。

  而美國則落后了許多,直到現在,這個禁令也只突破了一半。

  即現行美國法律規定:允許3個月內的胎兒,由主治醫生判斷是否可以墮胎。

  3至7個月的胎兒,各州可以基于保護孕婦健康的目的,對墮胎作出規范。

  7個月后的胎兒,各州如果認為有必要,可以禁止墮胎。

  1973年起,因為《羅伊案》,美國女性得到了有限的墮胎權。

  作為二戰后世界的一極,美國的任何動作都會被西方國家效仿。《羅伊案》的影響很快擴散到了歐洲。

  此后,除了波蘭和幾個宗教影響深遠的彈丸小國如梵蒂岡、列支敦士登等,其他國家均廢除了反墮胎法案。

  關于‘墮胎’的爭論與變化,直到21世紀都沒有完全得出定論,有些國家甚至連已經頒布相關的律法都時有反復。

  但這一切不能僅僅被看做對墮胎的爭論,而是要看做對女性的‘隱私權’和‘選擇權’的斗爭。

  也就是女權們常說的:“生,還是不生,應該由母親說了算。”

  可惜,這項法令在半個世紀后又被推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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