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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谷律師連氣都沒喘,接著說道:

  “誠然,在兜街注1來說,一千萬元算不了什么。比方說,買上十萬股牌價一百元的股票,一下子就用掉了。但是,作為個人投資,可是一筆不小的金額,這筆錢證人是從哪里來的呢?”

  “你說的是什么,我不明白。”

  “我委托私人偵探,跟蹤了證人二十天,我這里有他寫給我的報告書。這將作為物證提交法院。根據這份報告書,證人在此期間去過大幸證券公司兩三次,這也是為了采訪嗎?”

  “是的。”

  “那么,證人在那里見的誰呀?”

  “見的那里的職員倉崎雄吉,但我只是了解一下情況。至于一千萬元的股票交易,根本就沒那回事兒!”

  “的確,你沒在這家公司做交易,但是,你在這家公司的總店三樂證券公司干什么來著?”

  “到那里也是去采訪的。”

  “證人于今年三月在那里買了時價近一千萬元的股票。為了得到三月一期的紅利,和公司商量,領了一張存單。就是說,若是用你自己的名義,就會產生繳納稅款等問題,并且這筆錢的來源還有可能被追查。所以你們就訂了這樣一個合同:股票用該公司經理的名義,可是你拿出紅利時一部分作為報酬。當然,這是在證券業者之間經常使用的手段。證人還想否認這一事實嗎?”

  津川廣基啞口無言。

  “怎么,不回答嗎?誠然,‘對于可能招致自己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內容,可以拒絕作證’,是證人的當然權利。證人是去行使這種權利吧?”

  津川廣基繼續保持緘默。

  “好啦,審判長,我就東條憲司在去年十二月把時價一千萬元的股票全部賣出,換回了現款一事,提起注意。那筆錢以什么方式到哪里去了,是隱藏在本案背后的重大秘密,也或許是決定這一案件性質的重大因素。”

  三位審判官身子向前一探。

  “辯護人有證據證明這筆錢的去向嗎?還是僅僅是一種推斷呢?”

  “以一個人的個人推斷問別人的罪,恐怕是不允許的吧。我也是冒著以誹謗罪被起訴的危險呢!”

  “那么,請說明一下事實。”

  “好吧。在說明以前,先說一下作為前提的預備知識。在證券和股票業界,看漲和看跌,不斷地在變化。股票的行市,近三年來一直在上漲,當然這是現在回過頭去才看出來的。比方說,在中途的其一階段,有人估計當前的行市已經到了頂點,不會再上漲了,因而把手里的股票全部脫手,是并不奇怪的。我推斷東條憲司就是這樣做的。”

  “這只是辯護人的推斷吧?”

  “但是,事實將在警察的調查過程中得到證明。那筆錢不知道到哪里去了,所以我委托了一個人,一家一家地遍訪了經營所謂定期商品交易(即買空賣空)的公司。結果調查出東條憲司于去年十二月在木山商業公司存入了一千萬元的小豆交易保證金。我現在提出申請由該公司的職員金田勉作證人來證明這件事情。”

  “那筆錢現在怎樣了?”

  “東條憲司死后不久,東條康子給木山商業公司打來電話說:‘我丈夫突然死了,后來在清理各種文件時,發現了這筆錢的存款條,現在怎么辦才好呢?’這種事情,按一般的習慣結清賬目,付出現款,收回存款條就行了。根據該公司的賬簿和金田勉的談話,一月二十七日東條康子領走了一千一百三十萬元現款,并留下了收條。”

  “稍等一下。”審判長和其他兩位法官耳語一陣以后說:“請繼續說下去。”

  “這筆錢,東條康子怎樣處理的,是無法調查了。但是,證人后來以與此數目大體相等的金額進行投資的事是事實。而且證人又說不出那筆錢的來源,不斷在法庭上作出虛偽的證言,據此,我斷定這筆錢是從康子手里轉到了證人手里,恐怕不能說是輕率的判斷吧?再進一步,檢舉證人是殺人犯,我想也是不無道理的。”

  審判長又和兩位審判員耳語起來。

  “現在進行合議。”

  大概是三言兩語意見統一不了,三位審判官又一次向合議室走去。

  律川廣基的身體,象僵硬了似的,一動不動。可是,這也許對在法庭上的所有的人來說,都是合適的。

  我轉過僵硬的脖子,回頭一看,看見在記者入口的旁邊,站著冢田允行等好幾個記者,他們好象不知什么時候就要跑出去的樣子。

  五分鐘以后,三位審判官回到法庭里來了。

  “審理繼續進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六一條及刑事訴訟法規則一二二條,證人必須說明拒絕提供證言的正當理由。若不說明理由,就要受到罰款或拘留的制裁。關于三樂證券公司和證人的交易關系問題,請證人回答辯護人的詢問。”

  “那筆錢是從一個第三者借的,我不能說出那個人的名字。”津川廣基開口說話了。

  “審判長,這位證人的證言,是這樣變化無常。”百谷律師以雄辯的口吻說。“血型問題是這樣,一千萬元錢的問題也是這樣。事情若是與本案毫無關系的話,我也不會這樣糾纏不休。但是,關系到一個人有罪和無罪、生和死的重大問題的偽證本身,就是重大的犯罪。在某種意義上說,這種犯罪甚至是可以與殺人相提并論的。‘汝勿做偽證’——這是莊嚴地載入舊約圣書十戒之中的人間的最高戒律。對在法庭上作偽證的人,在場的官員是應該立即做出決定給予處分的。本辯護人現在對此一并提出檢舉。”

  “檢察官,請你談談對剛才辯護人的發言的意見。”

  “我保留意見。”對這出乎意料的事態,連天野檢察官好象也不知所措了。

  “那么,我再次提出要求,請證人說明拒絕提供證言的正當理由。”

  “理由,實礙難說明。”

  吉岡審判長正顏厲色地對天野檢察官說道:“檢察官,法院對于證人的偽證及辯護人的行動,還沒到進行處理的階段,但對于證人拒絕提供證言,可以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一六一條。對此,檢察官采取什么措施呢?”

  天野檢察官好不容易下了決心似的,站起身來說道:“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馬上以偽證罪逮捕嫌疑犯,請求發給逮捕證。”

  “另外,關于辯護人檢舉這個證人殺人及尸體遺棄罪的嫌疑問題,根據刑事訴出法第二四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希望檢察官馬上進行搜查。”

  這時候是差十分十二點,法庭上剩下的事情不過是些事務性的手續罷了。于是我立刻跑到走廊去,因為這時的當務之急,是抓住百谷律師,叫他談談感想。

  “怎么樣了?”冢田允行抓住我的胳膊問道。

  “法院要以拒絕提供證言的理由把那家伙拘捕起來。大概是怕放走他以后,他會逃跑或者找別人為他的偽證作證明。檢察官將以偽證罪對他加以逮捕,單這一點就最多可以判他十年,大概是想在拘留期間,再對殺人和尸體遺棄方面的問題進行調查。”耳濡目染,這點道理我還是懂得的。

  冢田說了聲“好!”身子向前一躥,槍彈似地跑了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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