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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簿籍制度略談

  賦稅制度是朝代存續的根本,只要賦稅制度沒有崩壞,擁有廣袤國土的戰略縱深和眾多子民擁護的王朝,哪怕在前線一再失敗,也可以憑借雄厚的國力,迅速拉起一支生力軍再頂上去。

  穿越到古代中國,不深入了解當時的賦稅制度和運行情況,連底層的百姓生存狀態、國家的戰爭潛力等問題都沒搞清楚,就妄想憑借一堆所謂的金手指橫推天下,只能說是異想天開,把爭霸當成了過家家。

  即便最混亂的王朝,稅收也是有制度的,只不過執行得好壞而已,而這個制度中,最重要的一環就是民賦簿籍。

  華夏歷朝征收賦稅的重要依據是民賦簿籍,宋人更認為“蓋簿書乃財賦之根柢,財賦之出于簿書,猶禾稼之出于田畝也”。

  大宋民賦簿籍區分坊郭戶和鄉村戶。

  二者之下又都劃分主戶與客戶,坊郭主、客戶的區分往往依據有無房屋等生活資料。而鄉村主、客戶的區分則往往依據有無土地等生產資料;坊郭主戶分為十等戶(也有坊郭主、客戶混通分成十等戶的情況)。

  鄉村主戶則分為五個等級。

  一般說來,一、二等戶是地主,三等戶既有地主,也有較富裕的農民,四、五等戶大都是貧苦的農民。故一、二、三等戶又稱鄉村上戶,四、五等戶又稱鄉村下戶。

  徐澤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只能待在農村發展,暫時就只介紹鄉村戶籍制度。

  記錄民賦簿籍的版簿,正式名稱叫“五等丁產簿”,通常由鄉書手造好草簿后,送縣衙匯總編造和保管,此版簿既記錄鄉村主戶的人丁情況,又登載各戶的財產數量。

  每隔三年,逢著閏年,就須重新編造一次。

  并且必須將歷年的版簿進行核對,并將歸逃簿、典賣析居割移稅簿等逐一勘同,并妥善裝訂保管。

  而所謂的一至五等戶,實際上與各戶的人丁多少完全無關,只依據各戶的財產多少。

  官府確定戶等的方法也不是簡單,通常依據地域、田地肥瘦、當地官府行政能力等靈活使用多種辦法。

  第一種,以家業錢(又名家業貫陌、家力、物力、產業、家產、家直、貲產等)判別戶等,需把各戶的田畝和浮財折算成錢,然后再依照規定的五等家業錢額,劃分戶等。

  問題來了,首先是標準不同,如同一縣中,甲鄉靠近縣城,交通便利,產業豐富,有家業錢三千貫以上才算一等戶,而乙鄉窮鄉僻壤,有五百貫以上就算一等戶。

  再就是算法也不同,家業錢既要估算“田畝物力”,又要估算“浮財物力”。

  田畝物力一般依土地的肥瘠定價值的等差,而好田和壞田的家業錢額可以相差好多倍,但即便同一塊田,今年的上田,來年遭了水浸,又可能變為下田。

  而浮財物力的折算比田畝物力更加復雜,也更易流于苛細。什么物件應當估算或不應當估算,朝廷并沒有,也不可能有很具體、很詳盡的規定,只是聽憑里甲、鄉書手和縣吏通同作弊,結果自然是“升降增減,初無定數”。

  神宗朝張方平曾抨擊免役法說“臣聞諸路,其間刻薄吏點閱民田、廬舍、牛具、畜產、桑棗雜木,以定戶等,乃至寒瘁小家農器、舂、磨、釜、犬、豕,凡什物估千輸十,估萬輸百,食土之毛者,莫得免焉”,連小農具、小家具和小牲畜等都須折算家業錢,每家業錢一貫納十文役錢。

  第二種,以稅錢劃分戶等,這個稅錢,并不是后世常用之意,而是特指兩稅的夏稅錢。

  稅錢因為直接和土地產出掛鉤,因此,以稅錢劃分戶等,是以各戶田地的多少肥瘠為基礎,并不估算浮財。

  但差別又有很多,南方水田夏稅一般收稅錢,而秋稅一般納稻米。

  河東、河北、關西等地的大部分地區,因為出產確實有限,并沒有夏稅錢。

  陳州夏稅只有“苗子”,沒有稅錢,以大、小麥作折變的本位。

  而開封府夏稅的本色多絲、綿、絹。稅錢不僅地域差異很大,同一地區,又依土壤的肥瘠為等差,有一畝而稅錢數十者(甚至上百),也有一畝而稅數錢者,差異大的離譜。

  第三種,以稅物劃分戶等,其核心為均錢之法,即田頃可用者視田頃,稅數可用者視稅數,已約家業貫伯者視家業貫伯,或隨所下種石,或附所收租課,法雖不同,大約已定。

  第四種,以頃畝劃分戶等,即不計土地的肥瘠,而單純依據鄉村主戶的田地數量分戶等。

  單純以田地數量分戶等,計算程序自然比稅錢、稅物和家業錢方便,但由于排除了土地肥瘠的因素,就不如稅錢之類公平合理,故實際上只有少數地區行用。

  這種方式更適合于一些地廣人稀,耕作粗放,好田壞田畝產量差別不大的地區。

  第五種,以播種種子的升、斗、石劃分戶等,這實際上仍以各戶土地的多少和肥瘠為基礎。

  主要是福州、潮州、合州、昌州和富順監等地,多山少田,石頭縫里種莊稼,田畝量算太困難。

  鄆州所處的京東西路和京東東路一樣,因為治內情況復雜,各縣的戶等劃分標準都不統一,有的地區用家業錢,有的地區用頃畝劃分鄉村主戶戶等,如壽張縣便是以家業錢劃分戶等。

  通過上面的描述,可知大宋劃分鄉村五等主戶的各種財產標準,其實都是以土地為基準的,唯有家業錢還須兼估浮財。

  但在實際操作中,主、客戶的差別,并不完全依據土地的有無。

  由于用家業錢分戶等,要估算浮財,一些地方官吏為了政績和刮地皮的需要,還好會把一些沒有土地,而又稍有浮財的佃農,也列入鄉村主戶的戶籍。

  大宋的主戶又稱“稅戶”,本該是“有常產之人”,可在事實上,卻又存在著“無產稅戶”和“產去稅存”的情況。

  一些下戶因各種原因喪失土地后,由于地主與官吏通同作弊,在五等丁產簿中還登記著他們的田產,不予銷除,結果還是依舊繳納賦稅,成了名為主戶實為“受人之土,庸而耕者”的客戶,這便是徐澤所說的“托名詭寄”。

  還有第五等有產稅戶雖名為有產,但所納不過尺寸分厘、升合抄勺,雖有若無,不能自給。

  而如梁山亡戶,即便沒田沒家業,但有船有網,能捕魚創收,也必須要交漁稅。

  還有一些佃農,雖然沒有耕地,但尚有一些墓地、房基地之類等非耕地,也同樣列入主戶的戶籍。

  四、五等戶和以佃農為主體的客戶之間,便如康家莊下戶康貍和梁山水泊亡戶作比較,彼此之間其實并不存在很分明的界限。

  目前構成同舟社的社會階層畢竟還是相對單一,所以,徐澤花費心思調查出的結論其實還很不全面,很多“資深地主”才能徹底掌握諸多的賦役轉嫁的專業技巧根本就是聞所未聞。

  比如一些地主為逃避賦役,把自家一戶分為數戶,降低了戶等,這就叫“詭名子戶”,由于變相隱瞞了財產,就可以不交或少交賦稅。

  還有一些地主“假佃戶之名”,把土地投獻給官戶,成了名義上官戶的佃戶,這就叫“詭名挾佃”,官吏只有把詭名戶的負擔加給其他戶,而這些上戶有力之家依約分租課,券契自收,托官戶后,照舊經營經營自己的土地,并未真正失去土地所有權,耕種土地的也還是原來的佃戶。

  當然,徐澤目前還不懂其中的彎彎繞繞,這些專業性很強的技巧要等到日后清理康家莊和張嶺二村戶籍田畝中,鄭成詳加解釋后才知道。

  而大宋官府攤派鄉民的各種賦役,又大體有四種方式:

  第一,按各戶田地的數量和質量,例如兩稅;

  第二,按各戶的人丁,例如丁稅;

  第三,按各戶的戶等,例如差役;

  第四,按各戶的家業錢或稅錢等數額。

  即是按劃分鄉村主戶戶等的財產標準,例如役錢與和買。

  這幾種方式經常交錯重疊,例如兩稅雖為土地稅,而其支移和折變卻往往依據各戶的戶等高下,而有輸送遠近之別,折價貴賤之別。

  役錢是神宗朝王安石實行免役法時新增的賦稅,最初的規定是役錢由一、二、三等戶分等繳納,而四、五等下戶不納役錢,但很快“又令四等以下均出役錢,未幾,又令只據稅錢,不用等第”。變成了不管戶等家境,管你有錢沒錢,是人就得交錢。

  戶籍和各種賦役的劃分就已經如此復雜,再聯系到大宋不限土地兼并,一田十年易八主,想繞過掌握歷年版薄的官府,自己理清治下村戶的戶等和稅額,即便是積年老吏,也很難做到。

  最底層的下戶應該很清楚自己的家產和所耕種土地情況吧?其實不然。

  比如康貍一家,原以為自己耕種的田地是宗族的族田,卻不知早在幾年前就成了康善才的私田,等康善才一戶死絕,康貍才搞清這其中的道道。

  隨后,縣衙鄭押司又說根據大宋刑統,戶絕田必須全部收歸官有,仍可以租給他家耕種,但租子要直接交給官府。

  沒見識的康貍便真的信了,當然,他也不敢不信,不信就別想租種“官田”。

  這還是康家莊這等遠離城市,經常遭受水浸危害,少人問津的一般田地,真要是開封、江南等官戶、大戶眾多又肥沃的膏腴之地,牽涉的利益更多,土地的歸屬和劃分還要更加復雜。

  大宋的田畝和稅收到此時早已是一筆亂麻賬,真正能搞清楚中間內幕的,理清各方利害關系的,也只有鄭成、宋江這類“奸滑胥吏”。

  由此可知,不管是誰來擔任知縣,只要想順利收上稅都少不了鄭成這類掌管民賦簿籍的押司,這才是其能在縣衙“說上話”的底氣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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