抬著岳云、張憲遺體的人們,聽說了風波亭慘案,將他們與岳飛、孝娥,擺放一起,并排擺放在風波亭,亭子里。
主審萬俟卨,被刺倒下,沒人理。不知,是死是活。
大理寺卿周三畏,審理官羅汝緝等,被堵在大理寺,出去不得。
一個個,嚇得抖若篩糠、面如土灰。
樞密院、刑部,四處派人,尋找殿前司都統楊沂中,前往大理寺彈壓、勸退民眾。哪也找不到人,連他的屬下統領,也不見一個。麾下將士,沒有頭兒指揮,一個也叫不動。
皇宮親兵侍衛都統辛永宗,也不見人影。其屬下,皆回答他們的崗位在行宮。沒有一個,能夠叫得動。
三衙軍,殿前司、馬軍司、步軍司。殿前司頭兒沒地找人,只好再分頭請馬軍司都統解潛,步軍司都統顏漸。奇怪,商量好了似的,都不見人影。
御殿,吳央昏迷不醒,趙構忙著救人。
樞密院急報,大理寺聚眾愈來愈多,三衙軍的三都統,同時沒有地方找人。
趙構冷冷地說了一句,“傳秦檜,前去處理。”
秦檜,驚嚇的面無人色,戰戰兢兢、急急忙忙跑來見趙構。
但見皇帝趙構,陰沉著臉,惡狠狠地說:“什么解釋我都不聽,你干的好事你清楚,自己去善后吧。按照岳飛生前遺愿,厚葬西湖棲霞嶺南麓。將其子女,葬其側。處理不好,你自己挖坑,自己陪葬。”
見秦檜還杵著,趙構怒吼一聲:“退下!”
秦檜無奈,只有命令自己親兵侍衛數十人,簇擁著他的大轎,前往大理寺。
當羅汝緝,向他匯報,萬俟卨,已經被不知名的蒙面俠士所刺殺,頓感眼前一亮……
于是,秦檜將所有臟水,都往萬俟卨身上潑去,說是自己對此,毫不知情,把自己與風波亭慘案,撇得干干凈凈。然后,傳陛下口諭,厚葬岳飛等,于棲霞嶺。最后,信誓旦旦,一定會給大家,一個公正的交代。要大家,先散去。
一場,可能導致激變的聚眾鬧事,就這樣被秦檜,和風細雨地掩蓋下去。
急于報仇的掩面俠士,就這樣正打歪著,救了秦檜一命。
秦檜,匆匆忙忙處理完,大理寺聚眾討要說法,立即布置岳飛詔獄案善后。所謂善后,就是趕緊炮制“罪狀”,加其罪。他清楚,不給皇帝趙構,不給民眾一個說法,就該是他秦檜,死無葬身之地了。
就是說,秦檜、萬俟卨、張俊等,在紹興11年臘月29日,對岳飛父子和張憲,急忙下了毒手。但加于這三人的罪狀,以及打算要重判岳飛、張憲,同時加以株連,岳飛屬下岳云、于鵬、孫革、王處仁、蔣世雄、澤一、智浹,這七個人的罪狀、刑名,匆遽間無法炮出來,所以事后趕緊炮制,一系列的終審判決文牒案宗。
因此,岳飛“詔獄全案”,是在對岳飛父子下了毒手之後,才用“倒填日月”的辦法,把判決書炮制出籠,也借此,對其事實上的,先斬後奏的行徑痕跡,稍作遮掩。
為什么說“倒序”呢?岳飛,十月十三日到達臨安,當天一到樞密院,就被秘密關押,接著轉押大理寺。而炮制的狀子,都簽于岳飛遇害的當天時間。
——首先,秦檜給岳飛定下的罪名,相當駭人,大致有三條:
其一,朱仙鎮班師之后,岳飛說“十年之功,毀于一旦!”當眾問“天下竟如何?”張憲答“在相公處置爾。”
說的是,岳飛和他的主要助手張憲,曾經當著不少人的面,問:天下事該怎么辦?答:就看你想怎么辦。
法寺曰:這樣對話,分明含有不服詔命,預謀造反意思。其罪,當斬。
其二,濠州大敗,岳飛指斥乘輿(皇帝):“國家了不得也,官家又不修德。”
說的是,淮西戰役的時候,張俊和楊沂中,大敗濠州。岳飛得悉后,不僅不馳援,還破口大罵。
法寺曰:斥責皇帝,乃冒天下之大不韙。其罪,當斬。
在皇權至上的時空,唾罵國家最高領導人,足夠讓你死幾百次。但岳飛是否有說過這樣的話,是否原話,實在是值得商榷。
其三,紹興四年,岳飛成了節度使,說過“三十歲建節,自古少有。”
被捏造篡改為,紹興四年,岳飛年紀輕輕,就達到了宋代武人的極致,于是飄飄然地說道:“我與太祖,皆三十歲建節,自古少有。”
即,捏造岳飛曾經說:自己與太祖趙匡,都是三十歲就當上了節度使。
法寺曰:岳飛分明將自己,對比太祖,意欲仿效。其罪,當斬。
不管怎樣,欲加之罪,何患無辭——這三個罪證,確實足以致岳飛于死地。
——其次,我們再一個個、一條條看看,怎么個“倒序”炮制法。這些狗賊,都是怎樣地,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臣懇請圣上,罷免岳飛樞密副使的職位,以安天下百姓之心。
2、萬俟卨,在主審岳飛時,主要提過的是:
岳飛走訪宜興時,于桃溪園中墻壁上,寫下《題記》曰:“迎二圣復還京師,取故地再上版籍。”
岳飛,游天竺寺的時候,在墻壁上題寫“寒門何載富貴”。
岳飛,在第一次北伐大捷時說過:“直抵黃龍府,與諸公痛飲耳!”
萬俟卨之流認為,這樣的言行,絕對是心懷不軌,陰謀造反。說明不滿當今圣上與朝廷,要迎回二圣,恢復舊朝;說明妄想大富大貴,才能夠承載無上榮華。分明就是要謀反,才能獲得這些云云。
二、張俊如何收買岳飛屬下,王俊、王貴等,出賣岳飛的,“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1、紹興11年12月29日,刑部、大理寺狀:“奉特旨,就大理寺,置司根勘聞奏。”
2、張俊誣告狀。12月29日,刑部、大理寺狀:準尚書省劄(同札)子,張俊奏:“張憲供通,為收岳飛處文字後謀反,行府(指樞密行府)已有供到文狀。其中,岳飛文字被岳云銷毀。”
2、王俊誣告狀。12月29日,刑部、大理寺狀:隸岳家軍,任前軍副統制王俊札子,王俊奏:“主將張憲,為收岳飛書,令憲別作擘畫,因此張憲謀反,要提兵占據襄陽,投拜金人。因王俊不允順,方有無意作過之言。紹興九年北伐,岳飛指斥切害,張憲隱瞞不告。并依隨岳飛虛申無糧,進兵不得……”王俊狀告張憲謀反,行府(指樞密行府)已有供到文狀。
(王俊,原來是軍痞范瓊的部下,后來才投了岳飛。)
3、王貴誣告狀。12月29日,刑部、大理寺狀:隸岳家軍,都統制王貴札子,王貴奏:“九月,鄂州前軍副都統制王俊,詣(前來告知)副都統制張憲謀據襄陽為變。情況屬實。岳飛,為因探報得金人侵犯淮南,前後一十五次受親指揮,令策應措置戰事,而坐觀勝負,逗遛不進。期間,張憲有異圖……”王貴狀告張憲謀反,行府(指樞密行府)已有供到文狀。又稱,九月八日或稍晚,鄂州駐御前諸軍都統制王貴,通過總領林大聲,將王俊誣告狀,發往鎮江府張俊樞密行府,申狀。云云。
(王貴、傅選,岳飛的同鄉,親信將領,被張俊抓住私隱把柄。所以……)
4、傅選、姚政、龐榮、董先等,在王俊誣告狀上,附會簽名。其中,董先另外有證詞:非常具體,等于將張俊、王俊、王貴訴狀的內容,有眉有眼地細化,合而證之。
三、刑部、大理寺狀(總狀)。
今(當指29日)勘到,龍、神衛四廂都指揮使、閬州觀察使、高陽關路馬、步軍副都總管、御前前軍統制、權副都統、節制鄂州軍馬張憲,僧人澤一,右朝議大夫、直秘閣、添差廣南東路安撫司參議官于鵬,右朝散郎、添差通判興化軍孫革,左武大夫、忠州防御使、提舉醴泉觀岳云,有蔭人智浹,承節郎、進奏官王處仁,從義郎、新授福州專管巡捉私鹽蔣世雄,及勘證得前少保、武勝、定節度使、充萬壽觀使岳飛所犯。
(即,刑部、大理寺勘查、勘證:張憲、澤一、于鵬、孫革、岳云、智浹、王處仁、蔣世雄、岳飛,所犯罪行 ——法寺稱(大理寺判決)如下。
(1)“律有臨軍征討,稽期三日者,斬;及指斥乘輿,情理切害者,斬,罪重。其岳飛合依斬刑私罪上定斷,合決重杖處死。
(2)看詳岳飛,坐擁重兵,于兩軍未解之間,十五次被受御筆,并遣中使督兵,逗遛不進。及於此時,岳飛輒對張憲、董先指斥乘輿,又說與張憲、董先,要蹉踏張俊、韓世忠人馬。及移書與張憲,令措置別作擘畫,致張憲意待謀反,據守襄陽等處作過。
法寺稱:指斥乘輿,情理切害者。委是情理深重,罪人情重法輕,奏裁。
(3)張憲為收岳飛書(也說岳云書),令憲別作擘畫,因此張憲謀反,要提兵占據襄陽,投拜金人。因王俊不允順,方有無意作過之言。并知岳飛指斥切害,不告。并依隨岳飛虛申無糧,進兵不得。及依于鵬書申岳飛之意,令妄申探報不實,及制勘虛妄。
法寺稱:律:謀叛,絞。其張憲合依絞刑私罪上定斷,合決重杖處死。仍合依例追毀出身以來告敕文字,除名。本人犯私罪絞,舉官見行取會,候到,別具施行。
(4)岳云為寫諮目與張憲,稱可與得心腹兵官商議擘畫,因此致張憲謀叛。
法寺稱:敕:傳報朝廷機密事,流三千里,配千里,不以蔭論。敕:刺配比徒三年,本罪徒以上通比,滿六年,比加役流。律:官五品犯流以下減一等。其岳云,合比加役流私罪斷,官減外,徒三年。追一官,罰銅二十斤入官,勒停。看詳岳云,因父罷兵權,輒敢交通主兵官張憲,節次催令得與心腹兵官擘畫,因此,致張憲要提兵謀叛。及傳報朝廷機密,惑亂軍心。岳云犯私罪徒,舉官見行取會,候到,別具施行。情重,奏裁。
(5)于鵬、孫革、王處仁、蔣世雄、僧.澤一、智浹……犯私罪徒,論罪有差。
(6)法寺曰:“上有特旨”,岳飛特賜死。張憲、岳云依軍法施行。令楊沂中監斬,仍多差兵將防護。定12月29日,處決:岳飛處以毒酒死獄,岳云、張憲斬于市。
。這,不是先斬后奏,是什么?
4、量刑與判決的重大差別。
29日,朝廷召(秦檜召):“大理寺官聚斷,咸以飛之罪死有余責。”
大理寺丞李若虛、何彥猷等人“喧然力爭,以眾議為非,務于從輕。”
另外,為岳飛據理辯護的,還有大理少卿薛仁輔等等。
然而,刑部、大理寺,對這些“量刑”上的,依法當從輕的審理之言,沒有采納一個、一句、一條。
5、根據《宋刑統》、《宋史刑法志》分公罪和私罪,并且有明文條款“以官當徒”,“以官當流”的減刑規定。
公罪,謂緣公事致罪,而無私曲者。
私罪,謂不緣公事私自犯者;雖緣公事,意涉阿曲,亦同私罪。
岳飛全案,全部九人,都按私罪論處。九人中,除了智浹,沒有官銜,屬于蔭人(有祖蔭的人,其祖是七品官)外,其余八位,都有官職。就是說,都應當減刑。
比如岳云,最多是徒刑。而結果是:由徒刑超越流刑,定為斬刑。
總之,在秦檜意圖下的“深文周納”之余,岳飛的各種罪名,其實都無法成立。唯有在當年援軍淮西時所說“國家了不得也,官家又不修德。”有疑義,被認為有可能說過,但也“非切利害”。而被董先證實的,所謂岳飛“嘗自言與太祖俱以三十歲為節度使,以為指斥乘輿,情理切害。”之說,實為牽強附會,濫加罪名。
就是說,岳飛獄案的一干人犯,其定讞竟然沒有一人,依從大理寺的議擬,以及刑部、大理寺的共同看詳,而全部法外加刑。
其中,岳飛、張憲、岳云被判重刑。
明眼人,一看就清楚,秦檜這是,一不做,二不休,來個“永除后患”,自己好高枕無憂,為所欲為。
因為,皇帝趙構,已經被他“挾虜勢以要君”了。
因為,王氏的“捉虎容易,放虎難。”秦檜聽懂了。于是,寫了一張小紙片,差心腹送給獄吏,授意酒中下毒。同時,安排武高“養士”,先殺張憲、岳云于市,再借口“有特旨”,下令刑部、大理寺行刑,楊沂中監斬。
可憐的楊沂中,被監斬的人都遇難了,才收到樞密院“監斬”命令。然而,白紙黑字,這個“監斬”的黑鍋,就這樣背定了!而且,之前被秦檜派去廬山,請岳飛下山的,也是自己。這,在世人眼里,也是罪過。真是,黑鍋疊黑鍋啊!
宋史,史官王明清筆下的《揮麈錄馀話》,史官李心傳筆下的《建炎以來朝野雜記》、《建炎以來繫年要錄》,都會這么記載吧!
楊沂中,感嘆之余,自我安慰:戰神岳飛,都被陷害了,自己背個黑鍋,也算有“牽連”吧。何時到了陰曹地府,岳飛會歡迎他就行。因為,他是何許人,岳飛一清二楚,這就夠了。倒是秦檜之流,該當遺臭萬年吧!
最后,楊沂中惡狠狠詛咒:秦檜,我操你祖宗八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