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這完全是一幫強盜、土匪!不談了,絕對不能再談了,真要答應了明人的條件,咱們就是國家民族的罪人,是要被打在歷史恥辱柱上永不能翻身的,是要被萬千國人唾罵至死的!”
“范某雖一介儒生,可也知禮儀廉恥,明人欺我太甚,威逼要脅我竭國力討他歡心,是可忍孰不可忍!黎大人,請回稟主公,談判破裂,明人要求我們滿足不了,請主公點齊都城優兵禁旅,請皇上頒旨,諭令天下子民,與明人拼了!”
“國破山河在!我安南大黎千萬人民,便是盡數死絕了,也不能讓明人欺辱得逞!”
“皇上啊,主公啊!臣無能啊,這條約真不能簽啊,臣萬死也不能簽啊!”
南定府城,安南談判使團駐地內,副使范永錦悲憤欲絕,在他看來,和他們談判的這幫大明官員哪有個天朝上國大臣的氣度,完全就是一群無賴和強盜的組合體。
悲憤之余,范永錦請求正使黎珠立即停止與明人談判,使團撤回,請都城備城!
范永錦的強硬行為得到了使團大部分安南隨員的支持,一致跪求黎珠速速回返。
望著跪了一地的隨從和官員們,黎珠哀聲嘆氣。他何嘗要留在這里受明人的欺壓,然而形勢比人強。根據現在的局面來看,如果不能盡早與明軍簽定議和條約,對于大黎朝和鄭主來說無疑都是一件不明智的事情。
相對貪婪無度的明軍,高平的莫氏和南方的阮氏才是大黎朝真正的大敵。明軍貪婪不假,索求無度也是真,可他們終究要的不過是錢財和糧食,而那莫家和阮家卻是要大黎朝的命,要鄭家的命啊!
黎珠不擔心明軍真的能打到升龍府去,也不擔心各地起事的漢人能翻了大黎朝的天。但是這條約一日不達成,明軍就一日牽制著鄭軍,而在明軍的援應下,各地起事的漢人掐斷了都城和各省聯系,阻斷汛道和糧道,到處襲擊鄭軍,使得大黎朝除了都城和北方寥寥兩省以來,處處告急。這等于掐住了升龍的脖子,令整個都城呼吸不得,也讓大黎中央對地方的指揮調度失靈。
眼下高平的莫氏軍隊被擋在北干,南方的阮氏軍隊也被鄭根拼命攔截在香山縣一帶,可明眼人都知道,南邊也好,北邊也好,都是在苦苦支撐,畢竟因為和明朝的戰爭已使大黎傷筋動骨,明軍一日不退,都城的優兵禁旅就一日不敢遠調,各省又都糜爛,戰事久拖下去,大黎很可能就此垮臺。
想到鄭主接連發來的催促簽約密函,黎珠苦笑一聲,他知道鄭主是要自己背下這個黑鍋,頂下這個千古罵名。因為如果不能趕在阮氏和莫氏軍隊兵臨升龍府前簽約,那就什么都遲了。鄭主真要倒了臺,他如何有臉見死去的先主!
罷了,我之名聲與國家相比不值一提,今日便讓我黎珠做回大越軍民的罪人吧!
簽約,必須馬上簽約,明人要銀子,給他們!要糧食,給他們!要人,也給他們!只要大黎不倒,只要鄭主還在,這些總歸還能回來!
打定主意后,黎珠再也不與范永錦解釋什么,以總統大臣的名義下令立即重啟與明軍的談判。
在黎珠的強壓下,升龍的鄭主又不置一詞,范永錦與一些主戰的官員只好無奈的服從。
明黎談判在中斷一天后重啟。經過數天的無休止爭吵和老套的武力威脅后,黎珠代表安南黎朝與趙自強簽訂《明黎南定條約》,條約全文內容如下:
茲因大明監國殿下、黎朝君主,欲以不和之端解釋,止肇釁,為此議定設立永久和約。是以大明監國殿下特派欽差大臣、五軍都督府左都督趙自強,遠征軍副都督盧光祖;黎朝君主特派全權大臣黎珠;公同各將所奉之上諭便宜行事及敕賜全權之命互相較閱,俱屬善當,即便議擬各條,陳列于左:嗣后大明、大黎永存平和,所屬明黎人民彼此友睦,各住他國者必受該國保佑身家全安。
自今以后,大黎朝君主恩準大明人民帶同所屬家眷,寄居大黎沿海之南定、海陽二處港口,貿易通商無礙;且大明監國殿下派設領事、管事等官住該二處城邑,專理商賈事宜,與各該地方官公文往來。
因黎朝將大明大長公主一行強留境內,嚇以死罪,今大明監國殿下準以白銀四百萬兩贖罪,并立即半公主一行護送交還大明,如有怠慢,大兵必將再討還伸理。
凡大明商民在黎貿易,向例全歸額設行商,亦稱公行者承辦,今大黎君主準以嗣后不必仍照向例,乃凡有明商等赴各該口貿易者,勿論與何商交易,均聽其便;
因大明為索還公主及朝臣,興發大軍伸求討理,勞師頓眾,死傷頗多,今酌定水陸軍費白銀一千二百萬兩,黎朝君主、副王鄭氏準為償補。念黎朝百姓不宜,大明監國殿下準以先期交付三百萬兩,余下五年分期交納。年例定額不足者,由黎朝備以稻米代償。倘有按期未能交足之數,則酌定每年每百兩加息十兩。雙方議定,安南稻米價格為每石(120斤)一兩銀,條約期內,此價格永久不變。條約期滿,再行議定。
又議,凡系大明漢人,無論本國、屬國軍民等,今在黎朝所管轄各地方被禁者,黎朝當即釋放。凡系大明漢人,前在黎朝所據之邑居住者,或與明人有來往者,或有跟隨及俟候明人者,均由黎朝君主俯降御旨,謄錄天下,恩準全然免罪;且凡系黎朝境內漢人,為大明伸求討理事被拿監禁受難者,亦加恩釋放。死難者,由黎方給予喪葬撫恤銀兩。凡往海陽、南定投明之在黎漢人,黎方一律不得刁難阻攔。原在安南漢人武裝,如社兵、保安隊等,黎方可以解散,命漢人歸家自養,但地方需保留一定規模漢人社兵,以免有滋事尋仇者。
另黎方自條約簽訂日起即向大明提供工礦人力,計每年十萬人。所輸人力皆以16歲以上,40歲以下青壯充任,不得以老弱充任,一經發現,一人罰以百人。大明允許保證這些工人人身安全,工滿三年,即放還回籍,并酬以銀錢。黎方輸送工礦人力,為期十年。十年期滿,由明方在安南自行招募,黎方不得阻撓。
議定大明住黎朝之總管大員,與黎朝大臣無論京內、京外者,有文書來往,用照會字樣;明朝屬員,用申陳字樣;大臣批復用札行字樣;兩國屬員往來,必當平行照會。若兩國商賈上達官憲,不在議內,仍用稟明字樣為著。
俟奉黎朝君主允準和約各條施行,并以此時準交之三百萬兩白銀、五萬石稻米、三萬勞工交清,大明水陸軍士當即退出清化、山南、南定、廣寧、鴻基等處,并不再行攔阻黎朝各省商賈貿易。
以上各條均關議和要約,應候大臣等分別奏明大明監國殿下、黎朝君主各用。親筆批準后,即速行相交,俾兩國分執一冊,以昭信守;惟兩國相離遙遠,不得一旦而到,是以另繕二冊,先由黎朝便宜行事大臣等、大明欽奉全權都督大臣各為君上定事,蓋用關防印信,各執一冊為據,俾即日按照和約開載之條,施行妥辦無礙矣。
條約簽訂后,安南黎朝皇帝黎維祺和副王鄭主即行用印,令各部、地方準備賠款錢糧人力。在收到安南方面首批送來的白銀三百萬兩和三萬石稻米后,趙自強即命水師統制官吳遠拉遠回國。同錢糧稻米一起回國的是條約正文。
大長公主和永歷朝臣、徐應元等人則隨后被北方鎮守丁文左送至都城,黎朝皇帝黎維祺出面召見,雙方言談數語,即由赴都城的明軍接回海陽。趙自強領遠征軍諸將以大禮參拜,水師準備快船數艘護送公主一行至雷州。
黎珠因此約回都城后便被群起攻擊,士子官員齊罵此人為賣國賊,朝議之時,更有御史彈劾,致使黎珠當殿吐血,不得不請辭致仕。鄭主念其勞苦,準致仕。副使范永錦因其在談判時的強硬表現得到了黎朝上下認可,接替黎珠統制大臣一職,參與中樞。明軍退出后,鄭主即調兵對付北面莫氏,南方阮氏。明軍保持中立,不再參與安南內戰。
廣州,先期得報安南方面已經簽約的周士相大喜,總計一千六百萬兩白銀的賠款讓軍帥府底氣大增,有源源不斷的賠款、稻米及輸送入粵的安南人力,周士相對于北伐信心更足。鄭軍方面已于日前通報廣東,延平王已率大軍北上,此時當在長江外海,隨時入江奪取南京。
周士相組織北伐軍,目的就是為了前往南京撿取國姓爺兵敗的果子,可此時國姓已入江口,北伐軍卻尚未北上,從時間上看,鄭軍如果進展順利,最多一月就能拿下南京,一旦鄭軍奪取南京,那周士相謀劃許久的算盤便落空。北伐軍諸將也強烈請求立即北伐,好與鄭軍搶奪南京。延平不肯擁唐,令得太平軍內對于鄭軍頗是敵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