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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0章 重立規矩

  中午休息的時候,十三郎找到姚守信,道:“哥哥,錢有沒有送到宜城縣去”

  姚守信道:“已經派人送去了,只是派的人還沒有回轉,不知結果如何。”

  十三郎道:“今日提舉官人到襄州去了。我打聽過了,官人此去,就是要辦我們這件事。除了要去會馬知州,就連張提刑也請到襄州,幾個衙門一起商議。——此事,鬧得有這么大嗎”

  姚守信苦笑:“你是官人身邊的人,都說不清楚,我又如何知道事已至此,多想無益,我們還是安坐等消息吧。此次鬧得不小,我們各自約束手下,再不敢惹出亂子來了。”

  十三郎點頭稱是。又說了些閑話,十三郎才離去。

  杜中宵到了樊城,到商場看了一圈,帶上徐克,一起過了漢水,到了襄陽城內。進了城門,先到了轉運司官廨,拜會副使周沆。

  到了花廳坐定,上了茶來,敘禮畢,杜中宵道:“今日來見副使,有一事相商。前些日子,營田教閱廂軍中有一使臣名為姚守信,極得上下倚重。他幼年時離家從軍,到營田務后,訪求家人,知其二兄之妻,因前些年家中困頓,典于宜城縣一潘縣員外家里為女使。姚守信便湊了些錢財,想贖回家里,讓兄長夫妻團聚。無奈那員外不肯,極是煩惱。本部官兵得了這消息,前幾日私自到了宜城縣,不合與那員外廝打一番,帶了姚守信的嫂嫂回來——”

  聽到這里,周沆道:“提舉,主人不許,帶人走了不是拐帶人口”

  杜中宵點頭:“正是,我也因此煩惱。這幾個人都是軍中極有用的,多立功勞,上下倚重。待要重重責罰,他們是為了讓人一家團聚,沒來由散了人心。若沒個交待,官司起來,宜城縣那里無法交待。”

  周沆想了想,問道:“提舉欲要如何既是軍中有用的人,知會馬知州讓他不過問就是。”

  杜中宵道:“我已命那幾人帶了錢,送到宜城縣去了,算作賠償。只是如此了事,不合律法,終究不妥當。我之所以未懲處那幾人,倒非是回護屬下,而是此事他們辦的雖于法不合,卻合于情理。此事大有可議之處,是故前來襄州,邀約了張提刑,與副使和馬知州一起,議議此事。”

  周沆道:“此種事情天下所在多有,不知有何可議之處”

  杜中宵道:“人生世間,哪里能夠一帆風順,誰都有困頓之時。遇到難到,典賣妻子,到富貴人家為傭作仆,倒也無可非議。只是有那種賣斷的身契,一為人女使,便與親夫恩斷義絕,太過不合人情。此是其一。再一個一時困頓典賣妻兒,一賣三年五年,其間或有不可測事,解了難處,未到期限,不能贖人出來一家團聚。于理不合,此其二。”

  周沆想了想,道:“提舉說得也有道理。只是古來如此,一時如何改得本朝相較前朝,已是極照顧窮人了。凡賣身為奴必有期限,到期放歸,非前朝所有。再要改,民間只怕不方便。”

  杜中宵道:“在我想來,可以如此改,既不違律法本意,又方便民間,副使斟酌。一是婦人賣于別人家,有夫的依然與本夫是夫妻,只要不違犯主人家條例,不能阻其夫妻相會。再一個身契雖有期限,但只要給予賠償,可以提前終止契約,許人贖回,免得違背人倫。”

  周沆聽了,低頭沉思良久,道:“提舉,恕我直言,你說的第二條尚有可議處,第一條難行。”

  杜中宵問道:“第一條有何難行處請副使賜教。”

  周沆道:“雇在人家做女使,主人家事宜無不知息,有的還掌管錢財。如果女使有二心,拿主人家財物周濟家里,甚或是有錢財糾紛,以賣身為名,刺探主人家隱私,會生無窮事端。典賣妻子必是家里遇到絕大難處,夫妻之實只能暫罷,以待未來。”

  杜中宵沉思不語,知道周沆講的也是事實。不許典賣妻子是不可能的,此時的典賣其實是雇傭,并不是通常意義上的賣身為奴。不管是從解決窮人難處的角度上,還是保障婦女勞動權的角度上,都不可能走回頭路。不過此時的賣身太過于寬泛,除了出賣勞動力,還有直接賣斷,相當于與丈夫暫離婚的。甚至還有給人做妾,為人生子的,賣的內容極其復雜,讓人大開眼界。當然,后世發達了,此時賣的內容依然存在,只是合法不合法而已,如給人代孕的,諸如此類。不同的典賣內容,便就對應了不同的責任與義務。

  想來想去,杜中宵覺得,第一條要解決有些困難,最少現在還很難解決,只能留待以后了。先從第一條做起,這也是自己的主要目的。只要允許毀約,姚守信和十三郎等人的事情,也就不是事了。

  兩人飲了茶,說了一會話,便一起出了轉運使官廨,到了不遠處的襄州州衙。

  提點刑獄張士安已經到了,馬尋把杜中宵和周沆迎進花廳,又端了兩盆炭火,坐著飲茶。

  敘禮畢,杜中宵把剛才與周沆說的話又說了一遍,道:“今日我讓北邊樊城商場的徐克同來,議一議契約期限未到,有人毀契的事情。人有旦夕禍福,天有不測風云,契約立了之后,會因很多事情而無法執行到底,此是人之常情。立契而不許毀契,于理不合,當別加限制。”

  張士安道:“提舉,立契重在信字。既已立了,如許人輒毀,徒生事端。”

  杜中宵道:“提刑,話不能如此說。先說人身契,便如姚守信一家,因為一時困頓難濟,把妻子典賣到潘家。弟弟姚守信回來,身為朝廷命官,嫂嫂在人家里為奴,他如何自處也失朝廷的臉面。待到贖人回家,主人不許,便就無可奈何。再說商契,兩方立約,訂好時限價格,做成了自無話說,做不成的時候也多有。此時窮索保人,必要賠償另一家的損失,沒個數目,往往傾家蕩產。依我之見,以后不管是身契還是商契,在訂立時,都要加上違約條款。”

  馬尋道:“提舉何意既已立契,如何還許人違約”

  杜中宵道:“世間事哪個又有把握一定如何必定有人違約,不能強行不許。在立契的時候,可以約定,如果一方違約,該如何處置。比如一筆生意,押金多少,生意數額多少,一方毀契,該賠償另一方幾多錢款。如此,生意人遇到了難處,早早知道生意做不成,可以毀約賠錢,不耽誤做其他生意。”

  杜中宵所講的,其實就是合同不能執行時的違約金。這個時代,立好契約一方毀契如何賠償是有規矩的,但違約金不是普遍現象。大多時候,是一方不能執行契約了,便逃得不知去向,只能向保人求償。

  不是用押金,或者資產抵押保證契約執行,而是讓保人做保對商業是不利的。身契不必說,像姚家的例子,有了錢也贖不回人來,明顯不合理。商業行為也不利,保人必是地方大戶,他們權勢太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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