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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留學

  先占坑,以后要寫就改,如果這一周我還是寫不了就太監叭……不想女裝啊。大家先別訂閱。

  即使“在之中”在存在論上首先由進行認識的在世來規定,首須解決的任務仍是從現象上描述認識之為在世界之中的存在和向著世界的存在。當對這種存在關系有所反思之時,被稱作自然的那個存在者作為被認識者乃是當下給定了的。于這個存在者處碰不上認識活動本身。如果認識確乎“存在”,那么它只屬于那個去認識的存在者。然而,即使在這個存在者身上,即在人這種物體身上,認識仍然不是現成的。認識無論如何不能像肉體屬性那樣從外部加以規定。既然認圍?認識究竟怎么能有一個對象?必須怎樣來設想這個對象才能使主體最終認識這個對象而且不必冒躍入另一個范圍之險?這一入手處盡可千變萬化,但隨之卻始終漏過了這個認識主體的存在方式問題。誠然,當人們討論這個主體的認識之時,這個主體的存在方式雖為明言卻也向來已經在論題之中了。人們有時候也聽到這樣的擔保:主體的“內”和主體的“內在范圍”肯定不可被設想成一個“箱子”或一間“密室”那樣。然而認識被首先鎖閉于的其中的那種內在的“內”的肯定的含義是什么,或認識的這種“在內”的存在性質如何奠基于主體的存在方式——對這些問題卻都諱莫如深。認識究竟如何能從這個“內在范圍”“出去”,如何獲得“超越”?只要這個問題一提出來,那么,無論怎樣來解釋這個“內在范圍”,事情總已擺明了:人們只是發現認識成了問題,而并沒有首先去澄清這個出此謎團的認識究竟是什么以及它究竟如何存在。

  哪怕最淺近地使認識成為課題,也就已經未曾明言地同時道出了:認識是此在在世的一種樣式,認識在在世這種存在建構中有其存在者層次上的根苗。但是,人們滯留在前面說到的那一入手處,而置這一情況若罔聞。認識是在世的一種存在方式。當我們指明這一現象實情的時候,人們可能會反對說:這樣來解釋認識就會否定認識問題。世界原本得在主體的超越活動中才能達到,今若預先設定認識已經依于它的世界而存在,那還有什么要問的?在最后這個問題中,又出現了現象上未經證明的虛構出來的“立足點”。舍此不論,究竟由何種最高法庭來判定:是否應當有以及在何種意義上應當有一種認識問題,而這種問題同認識現象本身以及認識者的存在方式卻是兩碼事?

  如果現在追問,在認識本身的現象實情中自行顯現出來的是什么,那么就可以確定:認識本身先行地奠基于“已經寓于世界的存在”中——而這一存在方式就在本質上組建著此在的存在。這種“已經依寓”首先不僅僅是對一個純粹現成的東西的瞠目凝視。在世作為操某某東西的命題,這本身就是在世的一種方式,而不可被闡釋為這樣一種“過程”,仿佛通過這種過程某個主體獲得了關于某某東西的表象,它們作為如此被據為己有的表象始終保留“在內”,于是對這些表象來說可能會發生出它們如何同現實“相符合”的問題來。

  在指向某某東西之際,在把捉之際,此在并非要從它早先被囚閉于其中的內在范圍出去,相反倒是:按照它本來的存在方式,此在一向已經“在外”,一向滯留于已被揭示的世界的、前來照面的存在者。有所規定地滯留于對象的“在外存在”就是真正意義上的“在內”。這就是說,此在本身就是作為認識著的“在世界之中”。反過來說,對被認識的東西的知覺不是先有出征把捉,然后會帶著贏獲的獵物轉回意識的“密室”;而是:即使在知覺的收藏和保存中,進行認識的此在依然是作為此在而在外。“單純地”知道存在者的存在聯系;“僅僅地”們應當首先從“世界”這一結構環節著眼來廓清“在世界之中存在”。要把這一任務付諸實現,似乎輕而易舉而又失于瑣碎,以致人們總以為這件事情不做也罷。把“世界”作為現象描寫出來,這說的是什么意思呢?是讓看,是讓人們看顯現在世界之內的“存在者”身上的東西。在這里,第一步是把在世界“之中”所有的那些東西羅列出來:房子、樹、人、山、星辰。我們可以把存在者的“外觀”描繪下來并把在這個存在者身上以及隨著這個存在者一道發生的各種事件敘述出來。但這顯然還是一件先于現象學的“事務”,這一事務在現象學上根本還無關宏要。這種描寫還停留在存在者身上。這種描寫是存在者層次上的。要追尋的卻是存在。從現象學的意義來看,“現象”在形式上一向被規定為作為存在及存在結構顯現出來的東西。

  據此看來,難道我們應當首先執著于此在首先與通常持留于彼的那種存在者即執著于“有價值的物”嗎?這些“有價值的”物不是“本質地”顯示著我們生活于其中的那個世界嗎?也許這一類物確乎更可信地顯示出了“世界”之類的東西。但是這些物卻也是“在世界之內的”存在者。

  對世界之內的存在者,無論從存在者層次上加以描寫也好,還是從存在論上加以闡釋也好,這樣的做法中隨便哪一種都不著“世界”現象的邊際。這兩種欲達到“客觀存在”的入手方式都已經“預先設定”“世界”了,盡管是以不同的方式。

  是不是我們其實根本不能把“世界”當作上述存在者的規定來談呢?但我們卻把那種存在者說成是在世界之內。是不是“世界”簡直是此在的一種存在性質呢?那么,每一個此在“首先”就有它的世界?這樣“世界”豈不變成“主觀的”東西了嗎?那么怎么還可能有一個我們竟都在“其中”的“共同的”世界呢?而如果追究“世界”的問題被提出來了,究竟是指什么樣的世界呢?既不是指共同的世界,也不是指主觀的世界,而是指一般世界之為世界。我們從什么途徑去觸到這種現象呢?

  “世界之為世界”是一個存在論概念,指的是“在世界之中”的一個組建環節的結構。而我們把在世認作此在的生存論規定性。由此看來,世界之為世界本身是一個生存論環節。如果我們對“世界”作存在論的追問,那么我們絕沒有離開此在分析的專題園地。“世界”在存在論上絕非那種在本質上并不是此在的存在者的規定,而是此在本身的一種性質。這并不排斥下述作法:對“世界”這一現象的研究必須通過研究通過研究世界之內的存在者及其存在的途徑。對世界作現象學的“描寫”這一任務還遠沒有大白于天下,以致僅僅要充分規定這個任務就已經要求作本質性的存在論澄清了。

  從對“世界”這個詞的上述考慮和大量使用中,可以看出這個詞的含義甚多。廓清這些歧義,有助于提示出這各種不同的含義所意指的諸現象及其相互聯系。

  1世界被用作存在者層次上的概念,因而只能夠現成存在于世界之內的存在者的總體。

  2世界起存在論術語的作用,其意思是指在第一項中所述的存在者的存在。也就是說,“世界”可以成為總是包括形形色色的存在者在內的一個范圍的名稱;例如在談到數學家的“世界”時,世界就等于指數學的一切可能對象的范圍。

  3世界還可以在另一種存在者層次上的意義下來了解,這時,它不被了解為本質上非此在的存在者和可以在世界之內照面的存在者,而是被了解為一個實際上的此在作為此在“生活”“在其中”的東西。世界在這里具有一種先于存在論的生存上的含義。在這里又有各種不同的可能性:世界是指“公眾的”我們世界或者是指“自己的”而且最切近的“家常的”周圍世界。

  4世界最后還指世界之為世界的存在論生存論上的概念。世界之為世界本身是可以變為某些特殊“世界”的任何一種結構整體,但是它在自身中包含有一般的世界之為世界的先天性。世界這個詞作為術語,我們專門在第3項中規定的含義上使用。如果這個術語偶爾被用在第1項中所述的意義之下,那么這種含義將用雙引號標出。

  由此派生而來的“世界的”這一說法作為術語就是指此在的一種存在方式而絕對不是指世界“之內”的現成存在者的存在方式。世界之內的現成存在者我們叫作屬于世界的或世界之內的。

  放眼一觀迄今為止的存在論即可看到,由于錯失了在世這種此在建構,結果也就把世界之為世界現成的、然而絕非已經首先得到揭示的存在者的存在去解釋世界,也就是說,人們力圖從自然去解釋世界。從存在論的范疇的意義來了解,自然是可能處在世界之內的存在者的存在之極限狀況。此在只有在它的在世的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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