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閱讀的是由—《》第五五零章港元發展史 1841年英國佬對香江的殖民入侵,徹底改變了香江的貨幣史進程,使得香江貨幣史從整個貨幣史中分流而出,獨成一支,自成特色。
在1841年英軍占領香港島之前,香港是華夏領土的一部分,統一于華夏古代封建王朝政權,
因而,香港流通的貨幣,和內地是一樣的,貨幣體系是一體化的。
當時清王朝推行的是“銀兩本位制”(白銀為本位幣,無固定的形制或重量,銀錠、銀塊、銀或碎銀皆可,按“兩”稱重使用,“兩”既是重量單位,也是貨幣單位),同時以銅錢為輔助貨幣(銅錢為圓形方孔,由朝廷規定重量和成色標準,一枚銅錢即一文錢,“文”是貨幣單位)。
因而,香港主要的流通貨幣也是銀兩和銅錢,銀兩和銅錢的比價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隨銀、銅的市價而波動的。
1840年,清政府和英國佬因鴉片貿易爭端,爆發第一次鴉片戰爭。
在雙方交戰中,英軍于1841年1月26日占領了香港島。這次戰爭最終以清軍戰敗妥協而告終,1842年8月簽訂《南京條約》,將香港島割讓給英國。
之后,英國又通過不平等條約占領了九龍和新界(1860年《bj條約》、1898年《中英展拓香港界址專條》),使得整個香港地區淪為英國的殖民地。
1841年英軍對香港的霸占,不僅改變了香港的主權屬性,也改變了香港的貨幣史歷程。
殖民者的入侵,打破了香港內嵌于整個華夏版圖的一體化局面,
使得香港貨幣史從華夏貨幣史中分流而出,
獨成一支,衍生出了“港元”。
在1841年1月英軍占領香港島之時,香港島的貨幣流通主要分兩大類:清政府的銀兩和銅錢,在流通中占主體;各種外國銀元,在流通中占次要。
由于香港島比鄰粵省,而粵省又是清朝對外通商的重要港口,因而香港島的經濟和貨幣也自然深受外貿港口的影響,當時的外國貨幣從廣州進入華夏內地,有一部分就流入了香港島。
這些外國銀元中,包括西班牙銀元(“本洋”),墨西哥銀元(“鷹洋”),東印度公司盧比銀元(英國東印度公司統治印度期間所發行的印度貨幣),還有日本、美國的銀元。
當時清政府將外國人稱為洋人,因而外國的貨幣被稱為“洋錢”,墨西哥“鷹洋”和西班牙“本洋”正是華夏人對外國貨幣的稱呼。
墨西哥在獨立前是西班牙的殖民地,為西班牙人鑄造銀元,1824年墨西哥獨立建立共和國,于是開始自行鑄造銀元,即墨西哥銀元。
“鷹洋”和“本洋”在重量和成色上都是一樣的,
只是幣面圖案不一樣。
雖然被殖民初期,香港島幣制處于混亂無序狀態,不過依然是保持銀本位制(無論是銀兩還是銀元,都是白銀鑄幣,所以都是銀本位)。
英軍占領香港島后,試圖想把英國的貨幣制度“復制”到香港。
當時英國駐華商務總監插rles
elliot宣布,以英鎊金幣為法定貨幣,取代其他各種貨幣,廢除原先已實行了數個世紀的銀本位 不過,這項命令實際無法推行,因為香港島的當地居民本身就是華夏人,他們與粵省的經濟聯系密切,他們已長期習慣使用白銀交易,而且香港島也不可能與內地切斷經濟聯系、自我封閉。
因而,elliot試圖以英鎊金幣,取代白銀的做法,根本無法推行。所以,白銀繼續主導著香港島的貨幣流通。
鑒于英鎊金本位在香港島“復制推行”失敗,1842年3月和4月,英方的全權代表henry
pot挺er先后兩次發布公告宣布:凡是當時在香港島流通的貨幣(包括清朝銀兩和銅錢、各種外國銀元),都為香港島的法定紙幣,都可繼續流通;一切港英政府賬目款項及商業貿易均以墨西哥銀元(鷹洋)為支付標準;不過,港英政府在財會記賬時仍用“英鎊/”為貨幣單位記賬,且規定,1
5枚墨西哥銀元,1枚墨西哥銀元2.25枚印度盧比銀元1200枚華夏銅錢,記賬時,無論銀兩還是銀元,都需要折算為。
1842年8月《南京條約》簽訂后,香港島正式成為英國的殖民地。
兩個月后,henry
pot挺er宣布香港島開埠通商,使香港島成為一個貿易港。
開埠通商后,外商涌入,外國貨幣也大量流入香港島。
形制固定、有標準重量和成色的銀元,相比于無固定的形制或重量的銀兩,不僅易于攜帶、也易于鑒定成色、衡量價值,使用起來明顯更加方便,因而十分受歡迎。
很快,外國銀元就在香港島普及開來,并占據貨幣流通的主體。
外國銀元中,最受歡迎的是墨西哥銀元(鷹洋),因其成色穩定可靠、規格形制重量統一、容易辨認真偽,還易于折算為銀兩、也易于折算為“”記賬,而且,港英政府還將其作為一切港英政府賬目款項及商業貿易的支付標準。
墨西哥銀元逐漸成為公認的最受歡迎、最受信任的銀元,也成為香港島被殖民初期事實上的本位貨幣。
1845年5月時,英國維多利亞女王又頒發公告,試圖再次將英國的貨幣制度“復制”到香港去,但同樣又遭到失敗,香港居民依然習慣用外國銀元,尤其是墨西哥銀元。
在港英政府堅持以“”記賬二十多年后,最終于1862年7月1日宣布,不再以“”為記賬單位,改用銀元的“圓”作為貨幣單位記賬。
這標志著,港英政府完全放棄了在香港推行英國的貨幣制度,并正式確立了以墨西哥銀元為主、以“圓”為貨幣單位的銀元本位制。
緊接著1863年,港英政府又宣布,墨西哥銀元為唯一可用于向政府繳納款項的貨幣。
不過,當時墨西哥銀元出現了供求不足的情況,其幣值一度走高。
時任香港總督羅便臣對此也早有察覺,于是決定從1863年開始港英政府自己發行金屬鑄幣,以滿足貨幣供應,香港本土的貨幣史由此開端。
根據羅便臣的決定,港英政府自己發行的貨幣有:基本單位貨幣(“香港壹圓”銀元,即面額1元)和輔幣(面額小于1元的金屬鑄幣,有銀幣和銅幣)。
由于當時香港還沒有自己的鑄幣廠,因而港英政府先委托英國倫敦的皇家鑄幣廠鑄造了“香港一文”銅幣、“香港一仙”銅幣和“香港一毫”銀幣三種輔幣。
1864年香港開始建立自己的造幣廠,廠址位于銅鑼灣加寧街,到1866年5月完工,開始鑄幣。
這家造幣廠維持了20個月后被迫倒閉,在運行生產期間,該造幣廠先后鑄造了“香港五仙”、“香港一毫”、“香港貳毫”、”香港五毫”、“香港壹圓”共五種銀幣,總計2018054枚,并還鑄造有“香港一文”、“香港一仙”銅幣。
同時,香港本土的貨幣單位正式形成“圓、毫、仙、文”四級十進制,“圓”為基本貨幣單位,“毫、仙、文”均為輔助貨幣單位。
另外,“香港壹圓”是基本單位貨幣(本位幣),由白銀鑄造,“圓”對應“dollar”,港元即“hong
dollar”,這一稱呼源自于英國人對墨西哥銀元的稱呼“mexican
dollar”,而“mexican
dollar”又源自“spanish
dollar”,所以,“港元”名稱及其貨幣單位“圓”,都是從外國銀元中引用過來的,并非本土自創,也未受“英鎊/”影響。
至此,香港本土的獨立貨幣體系正式成型,“港元”一詞也正是開始使用,香港本土以“圓”為貨幣單位的銀元本位制時代開啟。
香港的造幣廠倒閉后,香港本土不再生產港幣,隨后幾年市場的港幣供應處于斷絕狀態,為了解決此問題,港英政府采取了多種措施:1872年,港英政府授權匯豐銀行發行面值“壹圓”的紙鈔,試圖以紙鈔代替銀幣流通。
同年,港英政府委托英國伯明罕希頓父子公司,為香港鑄造各種金屬輔幣;1873和1874年又分別引進美國和日本的遠東貿易銀元。
到1895年時,英國在印度鑄造了遠東貿易銀元,港英政府隨即將其引入香港,并將其列為香港的法定貨幣。
香港造幣廠倒閉后,“香港壹圓”銀幣沒有新的供應來源,逐漸在流通中消失,而英國貿易銀元被引入后,其重要性明顯上升。
在18951935年期間,英國貿易銀元占據著非常重要的地位,幾乎是“香港壹圓”銀幣的替代品。
由于“壹圓”紙鈔的發行、各種金屬輔幣持續鑄造供應、再加上英國貿易銀元的持續流入,港英政府決定不再依賴外國金屬鑄幣。
1912年,港英政府頒布法令,除英國貿易銀元依然作為香港的法定貨幣流通之外,禁止輸入和使用各種外國金屬鑄幣。
此后,香港的貨幣流通,只有三類:匯豐銀行“壹圓”紙鈔、英國貿易銀元、各種金屬輔幣(銀、銅、合金),直到1935年幣制改革才有新變化。
香港本土最早的紙鈔,并非匯豐銀行自1872年始發的“壹圓”紙鈔,而是1846年由東藩匯理銀行印刷發行的一批紙鈔。
東藩匯理銀行的前身是1842年在印度孟買成立的西印度銀行,是一家英資銀行。
1845年,西印度銀行將總部遷至英國倫敦,并改名為“the
bank”,同年并在香港等地設立分行。
東藩匯理銀行作為一家私營商業銀行,是香港歷史上的第一家銀行,也是首家在香港發行紙鈔的銀行。
1846年,東藩匯理銀行在香港發行了最早的一批紙鈔,面值有“five
dollars”四種面值,香港本土紙幣由此拉開序幕。
當時東藩匯理銀行發行紙鈔,是該行自身的商業行為,并沒有獲得港英政府的授權或法律認可,因而該行的紙鈔并不是法定貨幣。
東藩匯理銀行以吸收儲戶銀元作為準備金,并等值發行紙鈔,紙鈔實際上是一種銀元存款票據,代替銀元流通;紙鈔的持有者,隨時可憑此向該行兌換等值的銀元,若該行無法兌現或倒閉,則紙鈔持有者只能自認損失。
1851年8月,東藩匯理銀行獲得了英王頒發的“皇家特許狀”,取得發行紙鈔的特權,這意味著該行發行的紙鈔,實際上獲得了港英政府的認可,該行發行的紙鈔實際成為香港的法定貨幣。
從此以后,東藩匯理銀行紙鈔,被廣泛流通使用,成為香港商貿活動及日常生活中的通行貨幣,而且,紙鈔的發行,也有效解決了一段時期內金屬鑄幣供應不足的問題。
東藩匯理銀行進入香港之后,陸續又有其他商業銀行在香港成立,由于港英政府的放任自由態度,各家銀行也各自發行自己的紙鈔,同樣也是以銀元為準備金,紙鈔持有者可向對應的發鈔行兌換銀元。
在1845年到1895年間,香港共有八家商業銀行發行過紙鈔,港英政府對這些銀行發鈔的基本要求是:銀行發行紙鈔的面額必須是5圓或5的倍數;但匯豐銀行于1872年始發的“壹圓”紙鈔除外。
另外,對于獲得授權的銀行,要求其發鈔額不得超過其實收股本額,并須至少有相等于發鈔額1/3的白銀庫存為準備金。
1895年港英政府頒布《發行銀行鈔票條例》,明確規定:只有獲得英國政府皇家特許狀的銀行,或由港英政府專門法例授權的銀行,才有權發行鈔票。
因而,在該條例頒布后,有權發鈔的銀行就只有兩家銀行了——渣打銀行和匯豐銀行,其余的要么早已關閉,要么早已停止發鈔,或被禁止發鈔。
后來1911年12月,港英政府又專門頒布了《有利銀行發行鈔票條例》,重新授予有利銀行發鈔權。
于是,發鈔銀行又變成三家:有利、渣打、匯豐。緊接著1913年8月,港英政府又頒布了《外國鈔票條例》,規定“凡非匯豐銀行、渣打銀行、有利銀行發行的鈔票,一律禁止流通”,以此保護這三家商業銀行在香港的發鈔壟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