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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五一章 港元進化

  1895年后發行的鈔票,依然沿用以前慣例,面值必須是5圓或5的倍數(匯豐銀行“壹圓”紙鈔除外)。

  同時,有利、渣打、匯豐叁家發鈔行,其發鈔額不得超過其實收股本額;渣打和匯豐銀行須至少有相等于發鈔額1/3的白銀庫存為準備金,而有利銀行則須以100的白銀庫存為發鈔準備金。

  盡管這叁家銀行都是私營商業銀行,但毫無疑問,其發行的港鈔事實已成為香港的法定貨幣,通行于市面。

  另外,隨著香港商貿的發展,金屬鑄幣供應明顯跟不上貨幣需求的擴張,銀行的紙鈔發行量也逐步增加。

  尤其是在1895年《發行銀行鈔票條例》頒布后,發鈔量急劇增加。

  據史料記載,香港流通中的紙鈔在1867年為140萬港元,到1881年時為370萬港元,1895年時又增至700萬港元,1934年時達15400萬港元。

  19291933年全球經濟大蕭條,摧毀了國際古典金本位。

  從1931年到1934年間,歐美主要國家均相繼放棄金本位,這些國家的儲備貨幣,也從單一的金塊儲備,轉為金銀復合儲備。

  這使得國際市場上的白銀需求大增,銀價上漲,尤其是1934年美國《白銀法桉》頒布后(規定在四年內,每年收購白銀2442萬盎司,并禁止白銀出口,且將白銀收歸國有),美國開始大量從國外采購白銀。

  美國政府收購的白銀主要來自于華夏,因為華夏是當時為數不多的實行銀本位幣制的國家,白銀存量較多。

  美國大規模的購銀行為,意味著華夏大規模的白銀外流。

  大規模的白銀外流,使得當時以銀元為貨幣本位的華夏,出現了流通中貨幣量銳減的局面,并引發物價下跌,同時,國內銀行業也受重創,工商業也被波及,紛紛倒閉停業。

  盡管華夏出臺多項措施,試圖阻止白銀外流,但效果均不佳。

  最終,華夏只能被迫于1935年11月4日開始實施法幣改革政策,實施紙幣本位制(即“法幣”紙鈔),放棄銀元本位制。

  1935年11月9日,即在國民政府開啟法幣改革五天后,香港立法局快速通過了《貨幣條例》,開啟了幣制改革。

  同樣也是實施紙幣本位制,放棄銀元本位制。

  香港之所以快速跟隨內地改革,是因為香港和內地的緊密經貿聯系,內地廢除了銀元流通,香港也不可能持續流通銀幣。

  作為《貨幣條例》的補充,11月9日當日,港英政府還頒布了《壹圓紙幣條例》,將此前授予匯豐銀行發行1圓紙鈔的權利收歸已有,港英政府授權給其內部機構庫務司,負責發行1圓紙鈔(1圓是基本貨幣單位,代表著本位幣),這是港英政府自行發行紙鈔的開端。

  庫務司還設立了“1圓紙幣保證基金”,作為港鈔的發行準備金。

  港英政府以1圓紙鈔收兌民眾手中的銀幣或白銀,然后將銀幣或白銀運往倫敦出售換取英鎊,這筆英鎊資金即“1圓紙幣保證基金”。

  此后,若再發行1圓紙鈔,其對應的保證基金則由港英政府財政收入撥付,且仍是英鎊。

  《貨幣條例》于1935年12月6日正式生效實施,其主要內容有:

  一,港英政府設立“外匯基金”,負責收購民間所有的銀幣和白銀,并將這些銀幣和白銀都運往倫敦黃金交易市場出售,兌換為英鎊紙鈔,所得英鎊仍由外匯基金持有,并以此作為港鈔的發行準備金。

  二,外匯基金由庫務司署轄下的總會計師辦事處負責管理,庫務司為最終控制人,并由總督任命“外匯基金咨詢委員會”提供咨詢意見。

  叁,外匯基金收購白銀有兩種途徑:一是要求叁家發鈔銀行(匯豐、渣打、有利)上交其庫存的白銀儲備,外匯基金予以頒發負債證明書,外匯基金將這些白銀出售換為英鎊后,發鈔銀行持有的負債證明書,即代表一定數額的英鎊(作為已發行港鈔的準備金),只不過這些英鎊由外匯基金代管;二是以港鈔收購民間的銀幣和銀錠,銀幣按面值等值收購,銀錠以每盎司純銀兌1.28港元收購。

  四,從12月6日起,叁家發鈔銀行若再發行新港鈔,必須先按“1英鎊16港元”的固定匯率以100等值的英鎊,繳納給外匯基金,以換取外匯基金頒發的負債證明書,負債證明書是發鈔銀行的發鈔憑據,可憑此發行等額的港鈔。另外,發鈔銀行可持負債證明書向外匯基金換回英鎊。

  在《貨幣條例》正式實施之日,為了將其進一步完善,確保其順利實施,港英政府又頒布了修訂版的《發行銀行鈔票條例》,規定:匯豐、渣打、有利叁家銀行為合法的發鈔銀行,其所發行的紙鈔都為法定貨幣,擁有無限法償資格,所有負債都可以此支付。

  此前,這叁家銀行紙鈔雖然通行于市,但并未有法律條文正式賦予它們“法定貨幣”地位。

  1935年幣制改革是香港本土貨幣史上最為重要的一次改革,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它不僅讓香港本土貨幣體系發生巨大變化,而且影響深遠,奠定了現今香港貨幣發行與管理制度的基石。以此為里程碑,香港貨幣史進入了一個全新的歷史時期。

  首先,它標志著香港銀元本位制的終結,以及紙幣本位制時代的開啟;其次,它是港英政府自己發行紙鈔的開端,也是港鈔正式獲得“法定貨幣”地位的開端;其叁,確立了港鈔的發行和管理機制,由外匯基金充當“貨幣局”,通過授權私營商業銀行來間接管理紙鈔發行,同時要求以十足外匯(英鎊)作為發行準備,港元和英鎊掛鉤,形成英鎊匯兌本位制,確保港鈔不被濫發,這一發行機制沿用至今,是現如今香港聯系匯率制的源頭。

  1935年幣制改革后,香港本土貨幣體系框架基本定型。

  不過,不幸的是,僅六年的安穩運行后,香港又遭遇了另一個殖民者——日本的侵略,這次短暫的入侵打斷了香港本土貨幣體系的演化。

  1941年12月25日,日軍占領香港,時任香港總督楊暮琦向日軍投降,港英政府統治中斷。

  此后,香港歷史進入“日占時期”,一直到1945年8月日本戰敗投降結束,歷時叁年又八個月。

  日軍占領香港后,試圖將日本的貨幣體系強行地推行到香港。

  1941年12月29日,日軍當局發布了《匯兌行市公定措置要綱》,規定從1942年1月起廢除港元與英鎊掛鉤的關系,改由日軍當局直接決定各國貨幣對日元的匯率。

  同時,日軍當局還在香港發行“軍用手票”紙幣,以取代港鈔流通,原來的叁家香港發鈔銀行也被禁止發鈔,并被強制停業清理。

  在日本“軍用手票”發行后的一年半里,原來已發行的港鈔還可與其并行流通。

  而從1943年6月1日起,港鈔被禁止流通,“軍用手票”成為了香港當地的唯一流通貨幣,一直到日本戰敗投降。

  在“日占期間”,“軍用手票”完全淪為了日軍掠奪香港民眾財富的工具,其數量從1942年底的2500萬元勐增到日本戰敗前夕的19.63億元,日軍利用這些毫無金銀儲備擔保的紙鈔,從民眾手里換購大量物資,以戰養戰。

  除了“軍用手票”,日軍還強迫匯豐銀行發行過一批“迫簽紙幣”。

  當時,在日軍對香港的匯豐銀行接管和清理的過程中,發現匯豐銀行的庫房中還存有一批未經簽字發行的紙鈔,這些紙鈔沒有向外匯基金繳納相應的英鎊,沒有發行準備,因而是不能上市流通的。

  但日軍早已掠奪成性,強迫要求匯豐銀行的高級職員簽發這批紙鈔,“迫簽紙幣”由此得名。

  這批“迫簽紙幣”包括10圓、50圓、100圓、500圓四種面值,共計約1.2億港元,日軍直接將這些“迫簽紙幣”據為已有,然后到市場上購買物資,轉嫁流通到香港民眾手中。

  1945年,日本宣布投降。8月30日,英國占領香港,并成立軍政府,重新接管香港。

  9月13日,港英軍政府宣布日本“軍用手票”廢除無效,恢復戰前的港鈔為法定貨幣,恢復港元和英鎊的固定匯兌關系“1英鎊16港元”,香港本土貨幣史重新接上延續。

  不過,大量的軍用手票都被遺留在香港民眾手里,其被宣布廢除無效,意即這些軍用手票都變成了廢紙,香港民眾只能自認損失。

  對于匯豐銀行的那一批“迫簽紙幣”,港英軍政府初期的政策是:面值50圓以上的禁止使用,10圓以下的暫準流通,以待調查后再做處理。

  1945年11月,匯豐銀行恢復營業,面臨最急迫的任務就是如何解決“迫簽紙幣”問題。

  站在匯豐的立場來說,如果拒絕承認這批“迫簽紙幣”,那香港民眾又將蒙受損失,會引發民眾不滿,同時也會損害匯豐的聲譽;如果承認,那該行將面臨大筆的資金損失。

  經半年之久的商議和猶豫之后,港英政府和匯豐銀行共同決定,承認這批“迫簽紙幣”,讓其成為“合法貨幣”,方桉是:匯豐同意將100萬英鎊存入外匯基金,作為這批“迫簽紙幣”的部分保證金,而港英政府則同意在若干年內將該項外匯基金投資所得的利息用以補足缺額。

  這一方桉使得匯豐銀行紙鈔贏得了人們的稱贊和信任。

  “日占期”結束后,香港重新回到安定狀態,很快在幾個月內,香港的銀行業和金銀貿易也就快速復業,貨幣的發行與管理工作,以及貨幣流通秩序,也快速恢復正常。

  1935年香港幣制改革后,港元的貨幣發行與管理制度基本定型:由外匯基金充當“貨幣局”,通過授權私營商業銀行來間接管理紙鈔發行,同時要求以英鎊作為發行準備,港元和英鎊掛鉤(1英鎊16港元),形成英鎊匯兌本位制。

  英鎊匯兌本位制,并非香港本土原創的貨幣制度,而是來自于其宗主國——英國,英鎊匯兌本位置帶有濃厚的殖民色彩。

  在19世紀中葉時,大不列顛帝國的殖民版圖遍布全球,為了管理其殖民地的經濟與貿易,英國在其殖民地廣泛推行一種名為“貨幣局”的貨幣制度。

  “貨幣局制度”的特點是:一,在殖民地當地成立貨幣局,專門負責當地的貨幣發行,發行權集中于貨幣局。

  二,殖民地的貨幣發行,必須以十足等額的英鎊作為發行準備,發行準備金由貨幣局管理,且英鎊與殖民地貨幣形成固定匯率關系。

  這種貨幣制度可以強化英國政府對其殖民地的經貿控制,利于形成一個封閉的大英帝國經貿圈,以排斥他國分奪大英帝國經貿利益。

  最早的貨幣局制度,是1849年在非洲的毛里求斯建立的,后來被廣泛推行到英國其他殖民地,其中就包括香港。

  1935年香港幣制改革,就是一次將英國貨幣局制度進行香港本土化的一次改革,結果就是形成了具有香港特色的“英鎊匯兌本位制”。

  香港的“英鎊匯兌本位制”,承襲了貨幣局制度的精髓(即港鈔發行須以十足英鎊作發行準備,1英鎊16港元),而同時又有著香港本土特色,并非完全照搬。

  其一,港英政府成立“外匯基金”,一定程度上執行著“貨幣局”的功能,但又不是完全意義上的貨幣局,因為它并不直接發行港幣,而是授權給叁家私營商業銀行間接管理(負債證明書)港鈔發行。

  其二,這次改革并沒有將貨幣發行權集中,港幣發行權較分散,港英政府可直接發行金屬輔幣,也可直接發行港鈔,叁家私營商業銀行(匯豐、渣打、有利)也均可發行港鈔。

  從1946年起往后約二十六年里,香港一直穩定運行著英鎊匯兌本位制,貨幣發行與管理框架基本未變,直到1972年7月港元與英鎊脫鉤,英鎊匯兌本位制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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