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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二章:大佬云集的庭審現場

  妃律師事務所內——

  在法律上。

  并沒有規定說,律師不能為親人做辯護。

  但妃英理從一名專業律師的角度來看,這樣做很可能讓法官認為,自己的辯護缺乏嚴謹的客觀性。

  也就說,如果自己出面為他做了辯護,反而容易使其處境更加不利。

  妃英理扶額嘆了口氣。

  “東馬呢?”

  她問道。

  雖然許久沒和那個孩子見面了。

  但也記得小蘭曾打電話過來時提及過,東馬現在已經是一名律師了——

  只打過一次官司的,百分百勝率律師。

  這樣的情況下,單獨交給東馬的話,自己也不太放心。

  可如果是東馬的話,自己在背后出招,獲勝的概率也能大一些。

  “東馬哥哥去見拘置所,見毛利叔叔了。”

  站在小蘭身旁的柯南回答著,“東馬哥哥說,他一定會讓毛利先生被判無罪的,讓你們放心!”

  被判,無罪?

  妃英理聽見后微愣了一下。

  也就是說,東馬是想讓毛利小五郎,承認自己沒有做過的事,然后在公審法官詢問時,否認之前的說辭。

  很是另類的行事作風。

  “他很有把握嗎?”

  妃英理看向了柯南,還是忍不住的擔憂和不安著。

  要知道,“放心”一詞說出口容易,但并沒有魔力大到,讓人一聽真的可以安心的地步。

  這個問題,饒是柯南也有些拿不準。

  但回想起對方離開前,信誓旦旦的樣子,他覺得可信度還是極高的。

  因此,柯南堅定了自己的立場。

  “嗯!”

  他鄭重地點了一下頭,“東馬哥哥一定會做到的!”

  翌日,早。

  公審日期已經確認,就在明日早上。

  即“5月2月”。

  很是急促。

  但也從側面反應了,公安警察的急切。

  畢竟如果只是檢察官的話,是不會這么著急起訴的。

  東京地方檢察院,簡稱“地檢”。

  地檢的公安檢察,受壓于公安警察。

  在庭審準備前的流程中,東馬自然見到了負責起訴毛利小五郎的檢察官——日下部誠。

  看上去四十代的男子。

  留著兩邊推光,中間不動的時尚發型。

  唯一的缺點,就是額前故意露出的那一縷碎發,令東馬數次強迫癥犯得,想直接給他剪掉。

  雖然都是按照規章流程辦事,也沒有閑談交流。

  但東馬還是敏銳的,從對方臉上捕捉到了一絲不快。

  對誰呢?

  答案,或許只有公安吧。

  日下部誠是在法律界,家喻戶曉的能干檢察官,在過去的審判中從未輸過。

  不過,這也難怪。

  在日本,刑事案件的判有罪率是999%,一旦被起訴就基本確定有罪了。

  拋開這個話題不難。

  正可謂,知己知彼百戰百勝。

  他自然沒有忘記,拜托朋友調查有關日下部誠的相關信息。

  一切,都是為明日的初審做準備。

  時間已經不多了……

  5月2日。

  “毛利小五郎東京峰會爆炸案”,公審當日。

  因為沒有“沉睡的小五郎”稱號,故而前來旁聽的人,并不算多。

  不過這也好。

  否則,只怕是各大媒體都被引了過來。對還是高中生的小蘭而言,容易造成太多負面影響。

  日本的旁聽沒有太多限制,誰都可以去旁聽。

  也因此,出現了一群自稱是“旁聽控”的人。

  但熱門案件,就好比巨星演唱會的門票一樣,需要“搖號”。

  可惜,毛利小五郎這個名字,并不響亮。

  再加上是幾乎沒有任何懸念的公安案件,因此僅有兩名刑事旁聽控前來旁聽。

  不過令人意外的是,除卻那兩名旁聽控和熟悉的面孔的外,剩下的基本上都是有頭有臉的大人物。

  妃英理、小蘭、園子、柯南。

  還有正巧是休假中,便前來參加旁聽的佐藤警官。

  眾議院議員,梶井雛子。

  以及……

  警察廳警備局局長——東將司。

  除此外,還有出于“關切”前來的“安室透”。

  而作為證人出席的“榺本梓”,自然不能在旁聽席上待著,以免影響對案件作證時證詞的公正性。

  一般情況下,是由一名法官出庭。

  但在謀殺等嚴重案件中,則由三名法官負責審判。

  引起爆炸,使得數名公安人員傷亡,其性質與恐怖分子沒有任何區別。

  因此本次“東京峰會爆炸案”出庭的法官,共有三名。

  當身穿著一身黑的法官袍法官,從一旁的小門走入庭審現場后,原本坐立著在旁聽席上的旁聽人員、書記員、檢察官、辯護律師、被告人、司法警察,全都站了起來。

  齊齊四十五度鞠躬后,在法官的領頭下,大家也都紛紛坐回了原位。

  現在,正式開庭——

  審判開庭后,法官為了確認起訴書上的人和出庭的人是否認錯人,首先會進行提問。

  這被稱為“人定提問”。

  定人提問的時候,要問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職業等。

  “姓名?”

  “毛利小五郎。”

  “出生年月日?”

  “1975年,7月25日。”

  “住址?”

  “東京都米花町,五丁目38番地1號。”

  “職業?”

  “私家偵探。”

  第一步“人定提問”結束后,第二步便是“宣讀起訴書”。

  檢察官宣讀起訴書。

  起訴書中,寫明了作為審理對象的,具體犯罪事實(稱之為“公訴事實”)和懲罰條款。

  作為檢察官的日下部誠起身,宣讀了起訴書上的內容。

  “20XX年4月29日,晚上11點左右。被告趁監控攝像頭未開啟之際,偷偷溜進會議現場,對高壓電纜動了手腳。”

  “并利用個人電腦實現遠程控制,打開了煤氣栓開關。從而導致了4月30日早8點時的東京峰會附近,發生了爆炸事故。”

  “檢察方就以上事實,及證據確鑿的情況下,對毛利小五郎提起公訴。”

  說罷,他放下了起訴書,抬頭看向了坐在審判席上的人。

  第三步,便是“沉默權告知”。

  坐在正中間的審判長道:“被告您有權保持沉默。”

  “您可以拒絕您不想回答的問題,或者從頭到尾在此法庭保持沉默。即使行使沉默權,也不會受到不利影響。”

  “當然,如果你想回答一個問題,你可以回答它。但是你在這個法庭上說的每句話,都將成為呈堂證供。”

第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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