妃律師事務所內——
在法律上。
并沒有規定說,律師不能為親人做辯護。
但妃英理從一名專業律師的角度來看,這樣做很可能讓法官認為,自己的辯護缺乏嚴謹的客觀性。
也就說,如果自己出面為他做了辯護,反而容易使其處境更加不利。
妃英理扶額嘆了口氣。
“東馬呢?”
她問道。
雖然許久沒和那個孩子見面了。
但也記得小蘭曾打電話過來時提及過,東馬現在已經是一名律師了——
只打過一次官司的,百分百勝率律師。
這樣的情況下,單獨交給東馬的話,自己也不太放心。
可如果是東馬的話,自己在背后出招,獲勝的概率也能大一些。
“東馬哥哥去見拘置所,見毛利叔叔了。”
站在小蘭身旁的柯南回答著,“東馬哥哥說,他一定會讓毛利先生被判無罪的,讓你們放心!”
被判,無罪?
妃英理聽見后微愣了一下。
也就是說,東馬是想讓毛利小五郎,承認自己沒有做過的事,然后在公審法官詢問時,否認之前的說辭。
很是另類的行事作風。
“他很有把握嗎?”
妃英理看向了柯南,還是忍不住的擔憂和不安著。
要知道,“放心”一詞說出口容易,但并沒有魔力大到,讓人一聽真的可以安心的地步。
這個問題,饒是柯南也有些拿不準。
但回想起對方離開前,信誓旦旦的樣子,他覺得可信度還是極高的。
因此,柯南堅定了自己的立場。
“嗯!”
他鄭重地點了一下頭,“東馬哥哥一定會做到的!”
翌日,早。
公審日期已經確認,就在明日早上。
即“5月2月”。
很是急促。
但也從側面反應了,公安警察的急切。
畢竟如果只是檢察官的話,是不會這么著急起訴的。
東京地方檢察院,簡稱“地檢”。
地檢的公安檢察,受壓于公安警察。
在庭審準備前的流程中,東馬自然見到了負責起訴毛利小五郎的檢察官——日下部誠。
看上去四十代的男子。
留著兩邊推光,中間不動的時尚發型。
唯一的缺點,就是額前故意露出的那一縷碎發,令東馬數次強迫癥犯得,想直接給他剪掉。
雖然都是按照規章流程辦事,也沒有閑談交流。
但東馬還是敏銳的,從對方臉上捕捉到了一絲不快。
對誰呢?
答案,或許只有公安吧。
日下部誠是在法律界,家喻戶曉的能干檢察官,在過去的審判中從未輸過。
不過,這也難怪。
在日本,刑事案件的判有罪率是999%,一旦被起訴就基本確定有罪了。
拋開這個話題不難。
正可謂,知己知彼百戰百勝。
他自然沒有忘記,拜托朋友調查有關日下部誠的相關信息。
一切,都是為明日的初審做準備。
時間已經不多了……
5月2日。
“毛利小五郎東京峰會爆炸案”,公審當日。
因為沒有“沉睡的小五郎”稱號,故而前來旁聽的人,并不算多。
不過這也好。
否則,只怕是各大媒體都被引了過來。對還是高中生的小蘭而言,容易造成太多負面影響。
日本的旁聽沒有太多限制,誰都可以去旁聽。
也因此,出現了一群自稱是“旁聽控”的人。
但熱門案件,就好比巨星演唱會的門票一樣,需要“搖號”。
可惜,毛利小五郎這個名字,并不響亮。
再加上是幾乎沒有任何懸念的公安案件,因此僅有兩名刑事旁聽控前來旁聽。
不過令人意外的是,除卻那兩名旁聽控和熟悉的面孔的外,剩下的基本上都是有頭有臉的大人物。
妃英理、小蘭、園子、柯南。
還有正巧是休假中,便前來參加旁聽的佐藤警官。
眾議院議員,梶井雛子。
以及……
警察廳警備局局長——東將司。
除此外,還有出于“關切”前來的“安室透”。
而作為證人出席的“榺本梓”,自然不能在旁聽席上待著,以免影響對案件作證時證詞的公正性。
一般情況下,是由一名法官出庭。
但在謀殺等嚴重案件中,則由三名法官負責審判。
引起爆炸,使得數名公安人員傷亡,其性質與恐怖分子沒有任何區別。
因此本次“東京峰會爆炸案”出庭的法官,共有三名。
當身穿著一身黑的法官袍法官,從一旁的小門走入庭審現場后,原本坐立著在旁聽席上的旁聽人員、書記員、檢察官、辯護律師、被告人、司法警察,全都站了起來。
齊齊四十五度鞠躬后,在法官的領頭下,大家也都紛紛坐回了原位。
現在,正式開庭——
審判開庭后,法官為了確認起訴書上的人和出庭的人是否認錯人,首先會進行提問。
這被稱為“人定提問”。
定人提問的時候,要問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職業等。
“姓名?”
“毛利小五郎。”
“出生年月日?”
“1975年,7月25日。”
“住址?”
“東京都米花町,五丁目38番地1號。”
“職業?”
“私家偵探。”
第一步“人定提問”結束后,第二步便是“宣讀起訴書”。
檢察官宣讀起訴書。
起訴書中,寫明了作為審理對象的,具體犯罪事實(稱之為“公訴事實”)和懲罰條款。
作為檢察官的日下部誠起身,宣讀了起訴書上的內容。
“20XX年4月29日,晚上11點左右。被告趁監控攝像頭未開啟之際,偷偷溜進會議現場,對高壓電纜動了手腳。”
“并利用個人電腦實現遠程控制,打開了煤氣栓開關。從而導致了4月30日早8點時的東京峰會附近,發生了爆炸事故。”
“檢察方就以上事實,及證據確鑿的情況下,對毛利小五郎提起公訴。”
說罷,他放下了起訴書,抬頭看向了坐在審判席上的人。
第三步,便是“沉默權告知”。
坐在正中間的審判長道:“被告您有權保持沉默。”
“您可以拒絕您不想回答的問題,或者從頭到尾在此法庭保持沉默。即使行使沉默權,也不會受到不利影響。”
“當然,如果你想回答一個問題,你可以回答它。但是你在這個法庭上說的每句話,都將成為呈堂證供。”
第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