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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三章:全場嘩然

  眾人的將視線,聚焦在了毛利小五郎的身上。

  他的態度,取決了這次庭審精彩程度的走向。

  東馬微微輕笑著,一副看好戲的模樣。

  因為是作為辯護律師出席,故而他今日穿著不再那么休閑,而是換上了一身手工定制的藏青色西裝。

  衣領上,還別了新手顏色的金色律師徽章。

  畢竟老手的律徽章,都已經掉色了。

  除此外,他還鄭重的豎了一個油頭,讓自己看上去顯得成熟一些。

  不禁想到了那句歌詞。

  將頭發梳成大人模樣,再穿上一身帥氣西裝……

  “我……”

  毛利小五郎緩緩開口,眾人的心也都被提了起來。

  憋著氣,期待著對方“是否”的回答。

  “我沒有做!”

  此話一出,全場嘩然。

  “旁聽席請安靜!”

  審判長用法槌敲了兩下圓形底座,示意他們安靜下來。

  一般情況下,它是不會被使用的。

  第一道程序結束后,緊接而來的第二道程序,被稱之為“證據訴訟程序(訴訟程序)”。

  而第一步,則是“開頭陳述”。

  在調查證據的程序中,檢察官首先要陳述在今后的審理中,要用證據證明的事實(案件的整體情況),包括被告人的個人經歷、犯罪的經過、犯罪的狀況等。

  這被稱為“開頭陳述”。

  在證據調查程序的最開始進行開頭陳述,是為了讓檢察官和辯護律師,指出對立點和證據調查的要點,使審理更容易理解。

  即便毛利小五郎明確表示了自己沒有做。

  但按照流程,身為檢察官的日下部誠,依然要如此去做。

  最后再道上一句“要求對毛利小五郎詢問,以證明上述事實”。

  這就所謂的,檢方詢問環節。

  “辯護律師,你有什么看法?”審判長看向了東馬。

  “沒問題。”

  站起身回答后,東馬又重新坐回到了椅子上。

  話說,這椅子坐著挺舒服。

  “那么,讓我們以檢察官的要求為依據,進行調查。”

  審判長說道。

  第二步,便是“證據調查請求、證據意見、證據決定”。

  在刑事審判中,只根據在法庭上看到的證物、證人和從被告人那里聽到的話,來判斷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有罪時的量刑。

  在法庭上看證物、聽證人說話被稱為“調查”。

  檢察官和辯護人,分別向法院申請調查所需的證據(物證、陳述、證人)。

  這被稱為“證據調查請求”。

  檢察官請求的證據中,寫有被告人理由的供述筆錄,和有關自身經歷的書面材料(戶籍和前科調書)稱為乙號證,其他證據稱為甲號證。

  例如,兇器的菜刀、醫生的鑒定書、目擊者的供述筆錄等都是甲號證。

  另一方面,律師要求的證據被稱為弁號證。

  對于檢察官和辯護人的證據調查請求,法院聽取對方的意見,判斷是否調查證據(這被稱為“證據決定”)。

  為了避免錯判,法律規定不能作為證據。

  “四號證據是現場報告。顯示了在高壓電纜的庫門上,發現了幾枚燒焦的指紋,是在爆炸前沾上的。”

  “能夠進入現場的,只有施工人員,以及4月30日早進行安保檢查的公安部人員。”

“在對比數據庫中的施工人員指紋、前科  人員指紋、警察人員指紋后發現,該指紋與原本隸屬警視廳搜查一課的,‘毛利小五郎’的指紋完全一致。”

  犯人如果是原警視廳人員。

  對于警視廳而言,可是一樁丑聞事件。

  甚至如果讓旁人知曉,犯人是原警察的話,事情將會變得更加棘手,造成警察組織的威望降低,也使得國民對警察組織的信任度降低。

  唯一值得慶幸的,就是現在的毛利小五郎,并非是名偵探“沉睡的小五郎”。

  否則東馬這樣執意要求公審的做法,無疑是對警察組織的沉痛一擊!

  “下面請看甲264號證據。”

  在日下部誠說完后,負責操控電子顯示屏的工作人員,便調出了這項證據。

  展示在顯示屏幕上的,是幾張圖片。

  斷裂的高壓電纜、沾在電纜庫門上的燒焦指紋、少了門高壓電纜箱……

  “請展示甲167號證據。”

  緊接著,東京峰會國際會場的平面圖、安保人員的巡邏時間段等資料,都清晰的跳躍在了顯示屏幕上。

  “這些都是在毛利小五郎的個人電腦中發現的。另外,還在他的個人電腦中,發現了非法訪問的痕跡。通過遠程控制煤氣栓開關,為自己制造不在場證明。”

  “以上。”

  說罷,日下部誠坐回到了椅子上。

  庭審沒有想象中的富有樂趣,可以說是極其無聊的存在。

  長達幾小時的審理,或是要花上更多的時間,讓一審結束,對于檢察官、法官、律師而言,都已是家常便飯。

  但東馬并不想要在這件事上,拖太久的時間。

  所以——

  速戰速決!

  “辯護律師。”

  審判長看向了他,“你有什么想說的嗎?”

  第三步,“實施證據調查等”。

  調查證據,首先是對犯罪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檢察官請求的證據,然后是律師請求的證據。

  通常在最后對被告人進行提問。

  調查證據的方法是,證據文件的時候朗讀,證物的時候展示,證人的時候詢問(提問得到回答)。

  在詢問證人之前,讓證人宣誓。

  宣誓的內容是“根據良心陳述真相,發誓不隱瞞任何事情,不說謊”等。

  審判長告知證人,如果在宣誓的基礎上做出違背記憶的證詞,將作為偽證罪受到處罰。

  與此相對,在被告人提問中不讓被告人宣誓。

  因為被告人有沉默權,為了保護自己,陳述與真實不符的事情也是不得已的想法。

  證人訊問的順序是,首先由請求證人訊問的人進行訊問(“主訊問”),然后由對方進行訊問(“反對訊問”),再由請求人進行訊問(“再主訊問”)。

  最后由法官、審判員進行訊問。

  法官和審判員的提問被稱為“補充審問”。

  對被告人的提問和對證人的提問一樣,都是律師先提問。

  “我要求就甲264號證據,請求傳喚證人進行詢問。”

  東馬站起身來,看向了審判長道。

  “許可。”

  審判長自然是同意了這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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